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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回收合同中农户拿不出交货凭证能要回种子款吗?征和律所结合昌吉(2025)新23民终9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中,农户仅能提供村集体与种业公司签订的总收购协议、总欠条,无法提供自身交付种子的直接凭证(如经对方确认的入库单、收货单)时,能否要求种业公司支付欠付的种子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3民终996号生效判决分析:农户在此种情况下无法直接要求种业公司支付种子款,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种植回收合同关系中,农户作为履行交货义务的一方,应当对其实际交付的种子数量、品种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仅持有村集体层面的总协议、总欠条,而无证据证明自身对应的交售份额,且村委会出具的单方证明未得到合同相对方认可的,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个人的债权金额,法院不会支持农户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5年至2016年,第三人曹某某以某某种业公司名义在新疆呼图壁县某村开展玉米制种业务,与该村三组签订《制种玉米交售补充协议》《关于某某村玉米种子收购协议》,并于2016年12月8日出具总金额4233558.6元的玉米种子款欠条,欠条仅载明全村各品种种子的总数量及总欠款,未明确各制种户的具体交售量及对应欠款金额。

后农户马某某起诉主张某某种业公司欠付其18679公斤玉米种子款共计47970.7元及相应利息,提交了总收购协议、总欠条、村委会证明等证据,但未能提供经某某种业公司或其授权人员签字盖章的本人交售种子的入库单、收货单等直接凭证。其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系依据村理财小组自行记录的清单制作,未加盖某某种业公司公章,也无曹某某签字,且清单统计的全村对应品种总产量超出了欠条载明的总产量。

争议焦点

马某某要求某某种业公司支付制种玉米款47970.7元及利息的主张能否成立。

法院观点

法院首先认定曹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马某某与某某种业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种植回收合同关系,某某种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但针对马某某主张的欠款金额,法院认为: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马某某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当对其交付制种玉米的数量及欠付金额承担举证责任。其提交的总协议、总欠条仅能证明村集体与某某种业公司之间的整体结算情况,无法直接对应其个人主张的交售数量;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无合同相对方的确认,不足以证明其实际交售的种子数量,故马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马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3民终996号
  • 案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种植回收合同时,农户尽量直接与种业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种子品种、单价、交货地点、验收方式、结算周期等核心条款,不要仅依赖村集体统一签订总合同而无个人的合同或分户结算依据。若确需由村集体统一对接的,要督促村集体在与种业公司结算时,明确各农户的交售数量及对应欠款金额,并由种业公司盖章或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分户清单。

2. 交售种子时,农户一定要当场索要并妥善留存加盖种业公司公章、或有其授权工作人员签字的入库单、过磅单、收货单等直接交货凭证,凭证上要明确标注交售人姓名、种子品种、数量、单价等信息,最好一式两份,自己留存一份原件,避免后续维权时无据可依。

3. 若出现种业公司拖欠种子款的情况,农户要及时收集补充证据,比如与种业公司负责人或对接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对账记录等,也可以通过村集体向对方主张权利并留存相关证据,既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也可以补充证明欠款事实。

4.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虽然法院认定表见代理成立,种业公司需承担合同责任,但因农户自身举证不足仍败诉,可见“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规则,留存好交易凭证是维权的关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