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实际付了护工费为何不能全赔?征和律所结合博州(2025)新27民终5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或侵权人已实际支付护工护理费的情况下,为何法院未按照实际支出金额支持护理费请求?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7民终584号生效判决解答:很多交通事故当事人以为,只要有护工费转账记录就能按照实际支出全额主张赔偿,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护理费的认定有严格的证据要求。如果仅提供转账记录、无法提供护工资质原件、护理服务合同等佐证材料,无法证实护理服务的真实性及费用合理性的,法院会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而非按照实际支出金额支持。本案中因当事人仅提交了护工证书复印件,未提供护理合同等证据,因此法院未支持按实际支付的4900元计算护理费的主张,最终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护理费为4414.48元。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真实案例
2024年5月,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G30连霍高速行驶时,因未与前车保持足够安全制动距离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前车乘车人郑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郑某住院治疗14天,王某为郑某垫付了住院期间的护工费共计4900元。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郑某将王某及车辆投保的某某保险中心支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按照实际支出的4900元计算护理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仅提交了护工证书复印件,未提交护理服务合同等证据佐证护理服务关系及费用的合理性,因此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14天护理费为4414.48元,未支持全额主张的4900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护理费应按实际支出的4900元计算,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7民终584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主张护理费务必留存完整证据链:除了护理费支付凭证外,还需要留存护工的资质证书原件、正式护理服务合同、护工出具的收条等材料,确保证据能够形成完整闭环,证明护理服务的真实性及费用的合理性,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护理费主张无法全额支持。如果是通过正规家政公司聘请护工的,建议留存家政公司出具的正式发票及服务协议,证明力会更高。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通常由侵权人承担:本案中法院明确,伤残等级鉴定费不属于《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为查明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支付的必要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由全责方即侵权人自行承担,当事人在协商理赔时可提前做好相应预期。
- 保险公司主张医保外用药免责需尽提示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曾主张仅赔偿85%的医疗费,但因无法举证证明就医保外用药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未生效,法院未采信保险公司的抗辩,因此投保人遇到类似免责主张时,可要求保险公司举证已尽提示说明义务,否则有权拒绝该扣减要求。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