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致同事受伤是否要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征和律所结合博尔塔拉(2025)新27民终60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员工在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同事人身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由员工自行承担还是用人单位承担?
2.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能否同时代理同一案件的原告和被告?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7民终606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执行职务行为的认定需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前提,若工伤认定尚在法定异议期、未发生法律效力,无法直接认定驾驶人的驾车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能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车辆所有人对事故发生无过错的(如无指使驾驶人违规驾驶、车辆不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代理同一案件原被告的,若已向双方充分披露利益冲突且双方均签署知情同意书,诉讼过程中也未提出异议的,不属于程序违法情形。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3月23日,韩某驾驶登记在王某名下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连霍高速路段时碰撞前方李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造成同乘人员万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万某无责任。万某因此次事故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04541.28元,因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韩某主张其事发时系执行用人单位新疆某有限公司的工作任务,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损失是否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2. 一审程序中原告万某与被告王某的代理律师来自同一律师事务所,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法院观点
首先,韩某提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尚在6个月的行政诉讼期限内,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足以证明其驾车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要求追加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改判其无需赔偿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车辆所有人王某对事故发生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前已向王某充分披露本所已代理原告万某的情况,王某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且双方在一、二审过程中均对对方出庭人员无异议,一审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裁判结果
驳回韩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车上乘客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后,剩余不足部分19741.28元由韩某向万某赔偿。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7民终606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中驾驶人主张自身属于执行职务行为、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前收集充分证据:包括已经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出差指派证明、工作群聊天记录、出差审批单等,仅提交尚在异议期的工伤认定文书,很难得到法院支持。若驾驶人确实属于执行职务行为,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另行向用人单位追偿。
- 遇到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的情形,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也可以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除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外,全国多数地区支持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项目的双重赔付,当事人可以同时主张两项权利,最大化弥补自身损失。
- 若当事人对对方代理人的身份、所属律所有异议,应当在一审开庭前及时提出,若庭审中明确表示对出庭人员无异议,二审再以“同一律所代理双方”为由主张程序违法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