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中发包方未按约提供施工条件产生的费用该由谁承担?征和律所结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2025)新28民终2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未按约定提供甲供施工机械、施工用电等必备施工条件时,承包方为保障施工自行支出的机械租赁费、发电机租赁费、发电差价等费用应当由谁承担?工程鉴定意见的采信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8民终279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甲供义务,未按约提供施工机械、施工用电等必备条件构成违约,由此导致承包方为推进施工自行租赁设备、自行发电产生的合理、必要支出,应当由违约方即发包方承担。
第二,对于机械租赁费的认定标准,若发包方单方委托第三方出具的询价报价,因发包方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询价主体不具有中立性,该报价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无其他有效市场价格依据的情况下,同项目其他施工方的租赁台账更接近项目施工的实际市场价格,可作为认定依据,且因发包方违约导致费用认定产生争议的,应当作出对违约方不利的解释。
第三,承包方主张机械租赁费需额外计算机上人工费的,应当举证证明租赁单价不包含机上人工,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若合同约定劳务单价已包含所有人工费用的,机上人工费不得另行主张。
第四,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且鉴定人已出庭接受质询的,鉴定意见应当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真实案例
2023年4月,中国某某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与新疆某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签订《霍尔古吐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项目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约定发包方将案涉项目劳务作业分包给承包方,发包方零价提供民爆器材、柴油、挖掘机、自卸车、施工用电等,劳务单价包含所有工序消耗的人工及辅材费用。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机械,也未及时接通国网施工用电,承包方为保障工期自行租赁施工机械、租赁发电机自行发电。2024年4月,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并退场,因各项费用结算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后,认定案涉机械租赁费按同项目其他施工方的租赁台账计算为5533540元(不含机上人工),发包方应当支付承包方自发电与国网电差价578528.42元,未支持承包方主张的发电机租赁费。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1. 发包方自行委托三家租赁单位出具的报价因发包方系案件当事人,询价主体不具有中立性,不予采信;同项目其他施工方的租赁台账更接近客观实际,且费用争议系发包方未按约提供机械导致,应当作出对发包方不利的认定,维持机械租赁费5533540元的认定;2. 承包方未举证证明租赁台账单价不含机上人工,对其主张额外增加1571997元机上人工费的诉求不予支持;3. 发包方未按约提供施工用电,承包方支出的400037.51元发电机租赁费属于施工必要支出,应当由发包方承担,一审未予支持属于认定错误,依法予以纠正;4. 维持一审关于劳务费、国网电费、超耗材料费、窝工费、降效费等事项的认定。最终二审改判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各项费用合计342992.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另支付鉴定费8900.5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8民终279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发包方的风险提示:应当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甲供材料、设备、施工条件的交付义务,否则不仅要承担承包方的额外支出费用,还可能面临违约责任;如需提交询价证据或鉴定材料,应当保证主体中立性、材料客观性,单方委托的询价证据大概率不被法院采信;甲供材料核销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节约材料的处理方式,避免后续争议。
- 对承包方的风险提示:发包方未按约提供施工条件时,应当第一时间按合同约定流程办理书面签证,留存正式沟通函件、费用支付凭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仅在微信群报备不属于有效签证,无法作为索赔依据;窝工、降效等索赔事项应当及时固定工作量对比证据,否则即便申请鉴定也可能因资料不足无法得到支持;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举证期内提出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或补充鉴定,避免丧失程序权利。
- 结算纠纷的处理建议:合同解除后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的,逾期付款利息通常从起诉之日起计算,承包方应当在退场前及时固定已完工程量、签证单、费用凭证等核心证据,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避免损失扩大;建议在签订分包合同时明确约定结算流程、异议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降低后续维权的举证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