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未约定总标的额同时有定金和违约金怎么赔?征和律所结合巴州(2025)新28民终52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总标的额,同时约定了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一方违约时应当如何适用违约责任?定金数额超过法定上限的部分该如何处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8民终522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守约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主张,不能同时适用; 第二,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仅能作为预付款或货款抵扣; 第三,若合同未明确约定总标的额,法院会结合双方自认的已履行标的、未履行标的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总标的额,以此作为计算定金法定上限的依据。 本案中法院酌定合同总标的至少为15万元,因此定金上限为3万元,买方支付的4万元定金中超出的1万元不适用定金罚则,可抵扣欠付货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行有效相关条款:
-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真实案例
2020年12月14日,范某安、庄某华(甲方)与吕某刚、牛某娟(乙方)签订《石英石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和硕县乌什塔拉乡某某铸造公司厂区内的石英石出卖给乙方,其中6公分以下矿石、沫子50元/吨,6公分以上矿石80元/吨;乙方先支付4万元定金,每拉运一车按过磅吨位结算货款;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同未约定总标的额及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了4万元定金并拉运了部分货物,尚欠货款7279元。后乙方长期未拉运剩余货物,双方产生争议,均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各自主张对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称矿石含煤渣不符合约定,甲方则主张乙方恶意拖延拉运构成违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案涉矿石含有煤渣(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厂区此前曾经营煤炭加工),其以此为由拒绝拉运不成立,乙方长期未履行剩余拉运义务已构成违约;因双方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甲方选择不返还定金的,不得再主张违约金;因合同未约定总标的额,结合双方自认的已履行及未履行货物情况,酌定合同总标的额至少为15万元,故定金上限应为3万元(15万×20%),超出的1万元不产生定金效力,应转为货款抵扣乙方欠付的7279元,剩余2721元甲方需退还乙方。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双方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8民终522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买卖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合同总标的额(或总数量、总价款计算方式),避免后续在计算定金上限、违约金调整金额时产生争议,增加维权举证成本。
- 定金数额建议控制在合同总标的额的20%以内,超过部分无法适用定金罚则,仅会被认定为预付款或货款,无法起到最大化担保债权的作用。
- 合同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守约方需结合自身实际损失大小选择更有利的责任条款主张:如果实际损失远高于定金数额,可选择主张违约金并举证证明损失情况;如果损失与定金数额相当,选择定金罚则则举证成本更低、流程更简便。
- 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人应当及时向对方发送书面催告函,给予合理履行期限,逾期仍不履行的再主张违约责任,同时注意留存催告的聊天记录、快递底单等证据,避免对方以“未约定履行期限不构成违约”进行抗辩。
-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装卸费承担问题也值得注意: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某项附属费用(如装卸费、运输费、清场费等)的承担主体,主张由对方承担的一方需举证证明该费用属于对方的合同义务范围,否则法院不会支持该诉求,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列明各类附属费用的承担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