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转包受让方直接付原施工方的保证金拒不返还是否算不当得利?征和律所结合巴音郭楞(2025)新28民终5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工程转包过程中,新施工方直接向原施工方支付项目保证金,原施工方在收到发包方退还的该项目保证金后拒不返还给新施工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8民终556号生效判决解答:这种行为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应当予以返还。结合本案判决要点来看,不当得利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得利方是否具有合法的保有利益的依据:第一,原施工方与新施工方约定由新施工方直接向原施工方支付保证金,本质是原施工方将其对发包方的保证金返还债权转让给新施工方,但该债权转让未通知发包方的,不对发包方发生效力;第二,发包方已经将案涉项目保证金实际退还给原施工方后,原施工方对发包方的保证金债权已经消灭,双方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丧失履行基础,原施工方继续保有新施工方支付的保证金就丧失了合法依据;第三,即便原施工方与发包方存在其他项目的未结款项,也不能以此对抗新施工方的返还请求,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原施工方可就其他项目纠纷另行主张权利。此外,针对本案中双方争议的诉讼时效问题,因案涉保证金未约定明确的返还期限,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本案中莫某2023年才知晓保证金已退还给刘某,2024年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6年,莫某与新疆某某建安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安公司)签订国道315线叶城至莎车段公路工程(简称叶莎项目)施工协作合同。刘某此前为该项目原施工方,已向某某建安公司缴纳了项目保证金。刘某退出项目时,与莫某约定由莫某直接向刘某支付20万元保证金,待项目完工后由莫某直接向某某建安公司主张保证金返还,刘某向莫某出具了对应收条。2016年8月15日,某某建安公司向刘某转账22万元,备注为退还叶莎项目履约保证金。2023年莫某与某某建安公司对账时才得知保证金已退至刘某账户,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刘某返还20万元保证金。
法院观点
首先,刘某与莫某的约定本质是保证金返还债权的转让,但该转让未通知某某建安公司,不对某某建安公司发生效力,某某建安公司向刘某退还保证金的行为合法有效。其次,刘某已收到案涉项目的保证金返还,其与莫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已丧失履行基础,继续保有20万元保证金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再次,案涉保证金未约定返还期限,莫某2023年知晓权利受损,2024年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刘某主张案涉22万元系其他项目工程款,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莫某退还保证金20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8民终556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工程转包、项目交接过程中涉及保证金转移的,务必签订书面的三方协议,明确约定保证金的支付主体、返还条件、返还路径,同时确保发包方对保证金的转移安排知情并签字确认,避免出现原施工方重复收取保证金、发包方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向新施工方返还保证金的风险。
- 向他人支付保证金等大额款项时,务必明确约定款项的返还时间、返还条件以及违约责任,避免因未约定履行期限导致权利主张不及时的问题;同时要留存好转账凭证、收条、沟通记录等核心证据,以备后续维权使用。
- 如发现对方同时与同一相对方存在多个法律关系的,在付款、结算时要明确每笔款项对应的项目和用途,避免出现款项性质混同、举证不能的风险;若与相对方存在其他项目纠纷,应当另行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不能以此为由扣留本应返还给第三方的款项,否则将承担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