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了个人转包的运输活,对方说运费该甲方付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巴州(2025)新28民终56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从个人手中承接转包的运输业务,对方以“运费该由发包方支付”为由拒付,实际承运人该找谁要运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8民终569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合同具有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实际承运人是和个人签订的书面运输协议,哪怕运输业务的实际发包方是第三方公司,也只能依据协议向签约相对方主张运费,不能直接要求发包方支付(除非符合代位权诉讼等法定特殊情形)。 其次,主张“协议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的,法院不会采信该抗辩。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字确认、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第三,关于运费金额,如果双方约定运费标准参照签约方与发包方的定价计算,那么签约方和发包方就欠付运费达成调解让步的,实际承运人能主张的剩余运费通常会按照相同比例折算,因为其享有的运费权益不能超出签约方从发包方处实际可获得的金额。 第四,运输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承运人可参照买卖合同相关规定主张逾期付款损失,一般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2021年8月,李某与俞某签订《协议书》,约定李某总承包某某矿业公司的运输业务,因自身运力不足,由俞某提供车辆及驾驶人员,受李某调派管理,运费由李某与某某矿业公司统一结算后,再按照李某与矿业公司约定的价格向俞某据实结算,车辆燃料费、驾驶员工资由俞某自行承担。
协议签订后,俞某组织多台车辆完成了戈壁料、沥青料、水稳料运输及翻斗车包天倒短等工作,合计产生运费51万余元,俞某已直接从矿业公司以加油、代付工资、领取现金等形式获得31万余元运费,剩余19万余元一直未结清。
后因某某矿业公司欠付运费,李某将矿业公司诉至法院,俞某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经法院调解,矿业公司就欠付的25万余元运费同意支付22万元(兑现比例约87.41%)。俞某向李某索要剩余运费被拒后提起诉讼,李某辩称《协议书》是俞某拟好让自己签的,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且运费应当由矿业公司支付,自己没有付款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李某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承担付款义务;因李某与矿业公司就剩余运费达成了调解让步,俞某对该结果知情,故剩余运费应按相同兑现比例折算。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向俞某支付运费168959.4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二审法院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8民终569号
-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接运输业务时,务必与明确的合同相对方签订书面协议,清晰约定付款主体、结算标准、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不要轻信“运费甲方付”的口头承诺,避免后续出现多方推诿的情况。 2. 运输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好运输单据、结算单、微信/短信沟通记录、对账凭证等证据,尤其是涉及运输量、单价的材料,尽量让合同相对方签字或盖章确认,避免后续对运费金额产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3. 如果是从个人或第三方手中转包的运输业务,建议及时了解发包方的付款进度,若发包方出现欠付运费的情况,要积极和合同相对方沟通,必要时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到相对方起诉发包方的案件中,保障自身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4. 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若对方长期拖欠运费,要及时通过发函、起诉等方式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