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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转让后该找谁要运营收入?征和律所结合巴州(2025)新28民终5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挂靠在客运公司名下的营运车辆被原挂靠人私下转让后,车辆买受人应当向谁主张未结算的运营收入?买卖合同约定由原挂靠人负责结算付款的,原挂靠人能否以运营收入由挂靠公司收取为由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8民终597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领域的核心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签约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合同约定不得约束第三方。本案中,原挂靠人张某与买受人阿某某签订的《客运车辆转让合同》明确约定,阿某某将运营结算单交付张某后,张某扣除约定比例的公司提成费,需将剩余运营收入直接支付给阿某某,该结算条款仅对张某与阿某某产生约束力。其次,张某与客运公司的挂靠合同关系、张某与阿某某的买卖合同关系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客运公司并非案涉车辆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事前也未对该结算条款予以追认,因此不受该条款约束,阿某某无权直接要求客运公司支付运营收入。另外,法院在核算应付运营收入时,对于合同明确约定的提成费、挂靠费等合理扣减项,会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予以支持,但主张扣减未约定的税费、额外站点费等费用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2年12月,张某与阿某某签订《两辆长途大巴客运车辆全权所有权、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挂靠在某某客运分公司名下的2辆库尔勒至和田线路的长途客运车以18万元价格转让给阿某某;合同同时约定,阿某某每月将运营结算单交给张某,张某扣除13.5%的公司提成费后,将剩余86.5%的运营收入支付给阿某某,阿某某另需向张某支付两辆车每月合计6000元的挂靠费。合同签订后,阿某某支付了14万元转让款,张某将车辆交付阿某某运营,但张某未按约定向阿某某结算支付运营收入,阿某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张某支付欠付的运营收入11万余元并赔偿停运损失48万元。一审判决张某支付阿某某运营收入81028.29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运营收入实际由客运公司收取,应由客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且结算时应扣除挂靠费、个人所得税等费用。

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应当向阿某某承担运营收入的付款责任?2. 一审认定的应付运营收入金额是否正确?

法院观点:首先,张某与阿某某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张某与客运公司之间成立挂靠合同关系,两个法律关系相互独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阿某某依据其与张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主张权利,付款责任主体应为张某,客运公司并非转让合同当事人,不受合同条款约束,无需承担付款责任。其次,二审根据客运公司提交的完整运营收入核算材料,认定案涉车辆2023年运营总收入为89413.70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提成费8390.85元,同时结合公平原则,扣除阿某某欠付的对应运营期间的挂靠费34000元后,张某实际应支付的剩余运营收入为47022.85元。另外,阿某某主张的停运损失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失实际发生及与张某的因果关系,未获法院支持。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案涉2022年12月14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改判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阿某某运营收入47022.85元,驳回阿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8民终597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购买挂靠经营的营运车辆(包括客运车、货运车、网约车等)时,务必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运营收入的结算主体、结算周期、扣减项目及计算标准,避免后续出现责任推诿的情况。如果希望直接与挂靠公司结算运营收入,一定要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取得挂靠公司的书面同意,由挂靠公司盖章确认后续直接与买受人结算,否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买受人仅能向车辆转让方主张权利。
  2. 对于营运车辆的转让方而言,若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由自身负责向买受人结算运营收入的,应当及时与挂靠公司核对收入明细,按时向买受人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将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 诉讼过程中,主张扣减相关费用或者主张损失赔偿的,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费用的实际发生、合同依据以及损失的计算标准,没有约定也没有证据支撑的主张,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