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签欠借条又承诺个人还款需承担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巴州(2025)新28民终65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中,法定代表人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出具欠借条,同时个人承诺还款,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对外债务是否必须经过成员大会决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8民终651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判断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债务加入,核心要看其是否有明确的个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孙某作为某某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出具欠借条并加盖公章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法律后果依法由合作社承担;但孙某在欠借条的“欠款人”处直接签字(未标注法定代表人身份),且在后续催款沟通中多次明确作出“我个人给你”“我自己掏钱给你”的还款承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债务加入构成要件,应当与合作社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互助性经济组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调整的营利法人范畴,其因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不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或债务加入需股东会决议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合作社名义从事的合法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直接由合作社承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王某将自有水车出租用于工地作业,经结算,某某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孙某向王某出具《欠借》字条,明确确认水车租赁时长80天,欠付租赁费合计61280元,孙某在字条“欠款人”处签字(同时代签案外人李某、黄某姓名)并加盖某某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公章,字条同时载明因某某集团工地未开工暂无法结算,承诺2个月内结清。后王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催款,孙某多次作出“我个人给你”“我自己掏钱给你”的还款承诺。因孙某及某某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未按时付款,王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二人共同支付租赁费,二人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孙某在欠借条上签字的行为是仅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还是构成个人债务加入?
2. 某某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承担案涉债务是否需要经过成员大会决议?
法院观点
首先,案涉欠借条未标注任何担保人字样,孙某直接在“欠款人”处签字并加盖公章,结合其多次作出个人还款的明确承诺,足以认定孙某自愿以自然人身份加入案涉债务;其次,某某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属于《公司法》调整的公司主体范畴,不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决议的相关规定,其法定代表人因日常经营活动出具欠借条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合作社承担;一审审理过程中已就当事人变更事实理由事项保障了上诉人的答辩权利,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某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王某支付车辆租赁费612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32元由二上诉人共同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8民终651号
- 案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债权人接受结算凭据时应明确签字主体身份:如果是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签字,应当要求其标注“法定代表人”身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果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应当明确要求其在“共同欠款人/共同还款人”栏签字,避免后续因签字身份认定产生纠纷。
- 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债务无需过度纠结决议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互助性经济组织,不同于公司法调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因日常经营产生的债务,只要债权人属于善意,即可直接要求合作社承担责任,无需举证其内部决议文件。
- 准确区分债务加入与担保的法律边界:担保需要明确作出“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且受法定保证期间限制;而债务加入只要有明确的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即可,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债务加入人在其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全程主张其仅为担保人,但未提供任何标注担保身份的证据,最终未被法院采纳,也提醒市场主体出具书面凭据时应当明确表述自身法律地位,避免产生歧义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