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承揽合同纠纷司法鉴定意见能推翻吗?征和律所结合巴州(2025)新28民终6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常以“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为由否认司法鉴定意见的效力,那么法院会从哪些方面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客观性?满足哪些法定情形才能推翻司法鉴定结论?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8民终69号生效判决分析:司法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中认定专门性事实的核心证据,但并非“一经作出就不可推翻”。法院对鉴定意见的采信会严格依照法定标准审查,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列举的四类情形,才会不予采信或准许重新鉴定:一是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二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三是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四是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如果当事人仅对鉴定方法、测算结果有笼统异议,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的,法院不会轻易否定鉴定意见的效力。本案中上诉人新疆某某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虽对鉴定报告提出多项异议,但经二审法院逐一核查,鉴定机构具备林业评估资质、现场勘查数据有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鉴定方法符合专业规范,不存在法定应当推翻的情形,因此法院最终采信了鉴定意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法院的名称;(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三)鉴定材料;(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六)鉴定意见;(七)承诺书。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某某国有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国有林管理局”)通过招标与新疆某某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签订《森林抚育项目合同》,约定由园林公司承揽8000亩林地的修枝、清理、剩余物处理等抚育工作,合同总价1396868.17元,工期为2023年5月30日至7月31日,同时约定了质量标准、付款节点及违约责任。
施工过程中,国有林管理局多次检查发现园林公司施工质量不符合规程、进度滞后,先后多次送达整改通知,但园林公司始终未达标。后国有林管理局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工程款等,园林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一审中法院委托新疆某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已完成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合格工程总造价654717.15元。
争议焦点:案涉司法鉴定报告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依据不足的情形,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园林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及鉴定人员实地勘查后,对鉴定报告进行了全面审查:其一,鉴定机构具备农业、林业评估资质,鉴定人员持有相应执业资格,符合资质要求;其二,现场勘查数据确认单有园林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鉴定材料已经双方质证,程序合法;其三,因合同未对各分项工程单价作出明确约定,鉴定机构采用工程审价方法结合实勘数据计算造价,符合专业规范;其四,勘查确认单属于勘验笔录,并非必须附入鉴定报告的鉴定材料,不违反鉴定书的形式要求。综上,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同时法院查明,园林公司未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全部施工任务,经延期后仍仅完成约50%的工程量,构成违约,国有林管理局有权依约解除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有违约行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案涉承揽合同于2023年12月13日解除;国有林管理局向园林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5970.15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8民终69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揽方,都要重视书面证据留存:施工日志、验收记录、整改通知、工程量变更签证、沟通函件等都要妥善保存,必要时可通过公证、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固定证据,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因证据不足陷入被动。
- 如果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切勿仅以“结果不公”“方法不对”等笼统理由提出质疑,应当针对性地从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员资格、鉴定程序合法性、鉴定依据的真实性与充分性四个法定维度收集证据,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异议才会被法院采纳。若仅对部分内容有异议,可优先申请补正或补充鉴定,而非直接要求全部重新鉴定。
- 对于林业、建设工程等专业性较强的承揽项目,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各分项工程的单价、质量验收标准、工程量核算方式,避免后续对造价产生争议时,双方对鉴定方法各执一词,增加维权成本。
-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的认定:园林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张某因能提供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因此未被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提醒一人公司股东务必每年进行财务审计,保持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连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