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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加盖公司公章的借条为什么还打不赢民间借贷官司?征和律所结合巴州(2025)新28民终78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出借人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借条,并有公司时任高管出庭作证,是否一定能认定与公司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8民终788号生效判决解答:并非必然能够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合法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双方达成了明确的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已经实际交付了借款。即便借条上加盖了公司公章,若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给公司、或约定的借款用途与客观事实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法院不会认定双方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的还款主张也无法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真实案例

冯某主张其与某某煤矿公司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向法院提交了2017年7月3日出具、加盖有某某煤矿公司公章的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10万元,用于支付采购单体液压支柱的设备款,同时申请了某某煤矿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某、时任销售经理陈某出庭作证,称款项以现金方式交付给陈某,已用于支付设备供应商张某的货款。

某某煤矿公司抗辩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生,提交银行转账记录显示,案涉采购设备的10万元早在2017年5月19日就已由陈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张某,法院向张某核实时,张某明确表示仅收到过该一笔10万元转账,未收到过任何现金货款。同时,经核查某某煤矿公司的财务凭证,既没有该笔10万元借款的入账记录,也没有对应采购设备的支出记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提交的借条、证人证言与客观转账记录、供应商陈述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无法证明案涉10万元借款已实际交付给某某煤矿公司,最终判决驳回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8民终78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大额民间借贷优先选择银行转账等可留痕的交付方式,尽量避免现金交付,转账时需明确备注“借款”字样,交付后及时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
  2. 出借给企业的款项,务必转入企业对公账户,不要随意转入企业员工的私人账户;若确需转入私人账户的,必须要求企业出具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委托收款证明,明确指定收款账户信息,避免后续企业以未收到款项为由抗辩。
  3. 不要仅凭加盖公章的借条就认定借贷关系无风险,要注意核实借款的实际用途、款项去向,保留好沟通借款事宜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佐证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4. 若遇到民间借贷相关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评估诉讼风险,避免因证据链存在瑕疵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