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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单方做的伤残鉴定保险公司不认?征和律所结合巴州(2025)新28民终8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自己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的伤残鉴定,保险公司以“鉴定程序不规范、测量结果不客观”为由不认可,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8民终870号生效判决分析:并不是只要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意见提异议,法院就会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必须符合法定的四种情形:鉴定人无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如果保险公司只是主观猜测鉴定过程不规范、测量结果不准,但拿不出实质性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法院不会支持重新鉴定申请,单方委托的合法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此外,交通事故中为查明伤残等级、损失程度支付的鉴定费,属于必要合理的费用,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能以“自己不是侵权人”为由拒付鉴定费。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6月29日,杨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库尔勒市延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机场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李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及李某手机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库尔勒市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杨某驾驶的车辆在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某受伤后两次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骨折,行内固定术及内固定取出术。2024年2月,李某单方委托新疆康正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护理/营养期限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左下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140日、护理期限70日、营养期限70日。

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及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十余万元。一审中,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不认可,主张鉴定机构未按规范测量关节活动度,结果不客观,申请重新鉴定,同时主张不承担鉴定费。

争议焦点

  • 案涉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是否应予准许?
  • 案涉鉴定费是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观点

关于鉴定意见效力问题:法院查明,案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应资质,鉴定机构在答复中明确说明已按规范对李某的双下肢分别测量了主动和被动活动范围,评估了左小腿骨折肌肉肌腱损伤的基础状况。保险公司仅以鉴定测量的跖屈度数与X光片显示度数不符为由,推断鉴定机构未按规范进行被动测量,缺乏事实依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在鉴定时存在伪装、不配合检查的情形,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故不准许重新鉴定,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鉴定费承担问题:鉴定费是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程度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应由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14631元,返还杨某垫付款4850.72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8民终870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受害人如需单方委托伤残鉴定,尽量选择在当地法院有备案、具备正规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前准备好完整的病历、住院记录、影像片等全部诊疗资料,鉴定过程中可以留存相关记录,避免后续对方以“程序违法、材料不全”为由提异议,耽误维权进度。

2. 保险公司如果对受害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有异议,一定要针对性收集符合法定重新鉴定情形的实质性证据,比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无资质、鉴定过程严重违反操作规范的证明材料,仅靠主观推测“测量不准、可能伪装”,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3. 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费、车辆评估费等为查明损失产生的必要费用,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应由保险人承担的费用,即便保险合同中有相关免责约定,也大概率因属于法定承担范围而无效,车主或受害人都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该部分费用。

4. 另外提醒大家,本案中李某主张的手机财产损失因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损失金额,未被法院支持。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有随身财物、车辆等财产损失,一定要及时拍照留证,最好在事故认定书中载明损失情况,后续维修要保留正规票据,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无法获得赔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