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意外险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保险公司不认可要求重鉴法院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巴州(2025)新28民终9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后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伤残鉴定意见,保险公司主张鉴定程序违规、鉴定材料未经质证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是否会准许?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8民终910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司法鉴定,被保险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意见属于合法证据形式。其次,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必须严格符合法定条件,仅以“鉴定为单方委托、鉴定材料未质证、内部专业人员认为鉴定不规范”等主观理由,未提交实质证据证明鉴定存在鉴定人无资质、程序严重违法、依据明显不足等法定情形的,法院不会准许重新鉴定。若被保险人能够提交其他合法有效的伤残评定结论(如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印证伤残事实的,还会进一步强化单方委托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某系某家庭农场工作人员,单位为其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伤残保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2023年7月7日至2024年7月6日。2023年12月18日王某某工作时从高处跌落受伤,住院治疗14天,出院诊断为右跟骨骨折。索赔过程中王某某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争议焦点
人保财险巴州分公司认为案涉鉴定为王某某单方委托、鉴定过程保险公司未参与、鉴定材料未经质证、鉴定程序不符合规范,不认可伤残等级结论,申请法院重新鉴定。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案涉鉴定机构具备合法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定情形。人保财险巴州分公司仅以内部专业人员的主观判断为由提出异议,未提交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实质证据。且二审中王某某提交的巴州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九级伤残评定结论,进一步印证了王某某构成伤残的事实,故对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裁判结果
驳回人保财险巴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人保财险巴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王某某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50000元(按十级伤残对应10%赔付比例计算)。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8民终910号
- 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被保险人办理意外险理赔时,若需自行委托伤残鉴定,应优先选择司法行政部门公示的具备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前可书面告知保险公司鉴定时间及材料,全程留存完整的病历、影像报告、鉴定过程记录,避免保险公司以程序瑕疵提出异议;
- 若保险公司对单方鉴定提出异议但无实质证据,无需盲目同意重新鉴定,可主动收集其他能印证伤残程度的材料(如工伤伤残鉴定、第三方机构的伤情评定意见等)强化证据效力,必要时可要求鉴定机构出庭接受质询,进一步夯实证据的合法性;
- 保险公司处理理赔异议时,应对鉴定意见的程序、依据进行实质审核,仅以“单方委托”“内部人员认为不规范”等模糊理由拒赔或申请重新鉴定的,不仅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还可能因拖延理赔承担额外的违约责任;
- 团体意外险理赔中,若同时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可同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该结论不仅可作为工伤赔偿的依据,也可作为意外险理赔中印证伤残事实的核心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