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钱还账没财产,能追加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当被执行人吗?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114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被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能否申请追加认缴出资尚未到期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1147号生效判决分析: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但该利益并非绝对不受限制。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但不主动申请破产的,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将不再受法律保护,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此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申请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经法院多次查控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已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条件,但公司未主动申请破产,此种情况下股东王某、郭某的认缴出资虽约定2040年才到期,仍需加速到期,依法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6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阿克苏市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向租赁站支付租金、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4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租赁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线下调查等多种方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租赁站查明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王某、郭某认缴注册资本合计100万元,出资期限至2040年3月15日,至今实缴出资为0,遂向法院申请追加二人为被执行人。法院作出追加裁定后,王某、郭某不服,以其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在公司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应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股东虽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但该利益的行使不得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本案中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已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但公司至今未申请破产,此种情况下若仍保护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将导致债权人的生效判决债权无法实现,明显有违公平原则。王某、郭某上诉主张公司尚有未结清债权,但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郭某应被追加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在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对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1147号
- 案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债权人而言,若遇到公司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不要轻易放弃维权,可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内档等渠道查询股东的出资情况,若股东未实缴出资且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条件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必要时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大限度实现债权。
- 对公司股东而言,切勿盲目认为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出资没到期就不用担责”,认缴注册资本越高,股东潜在的补充赔偿责任风险越大。若公司已经出现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应主动评估是否符合破产条件,通过合法的破产清算程序了结债务,避免股东个人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 无论是债权人申请追加股东,还是股东抗辩不应被追加,均需重视举证责任: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公司已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股东若主张公司有清偿能力(如有对外债权、未处置财产等),需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本案中王某、郭某的上诉主张未被支持的核心原因就是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