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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未明确采摘方式,部分机械化采摘的劳务费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295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合同仅约定了总计价标准,未明确计价对应的全部工序、不同作业方式的结算标准,履行中一方变更作业方式未完成全部约定工序,劳务费应当如何结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2958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若双方无法举证证明曾就变更后的作业方式、计价标准达成过口头或书面约定的,既不能直接按原合同全额标准结算,也不能按单方主张的不合理低价结算。其次,法院会优先参考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同类型劳务市场价格,结合当事人实际完成的劳务占约定总工序的比例,遵循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酌情认定劳务费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刘某与艾某签订《辣椒采摘合同》,约定艾某为刘某提供辣椒采摘劳务,内容包括采摘辣椒、捡拾地上脱落辣椒、按指定位置堆放,承包费1400元/亩,艾某交纳10000元保证金,全部采摘验收合格后3日内退还。实际履行中,18.5亩辣椒为纯手工采摘,符合合同约定;剩余62亩艾某采用割草机割倒辣椒株、人工堆放、捡拾散落辣椒的方式作业,但未完成辣椒与植株的脱粒工序。双方就62亩的计价标准产生争议:刘某主张曾口头约定机械采摘按150元/亩结算,艾某主张全部地块均按1400元/亩结算。双方未共同丈量亩数、也未完成结算,刘某已向艾某支付劳务费40800元。

争议焦点

62亩采用机械辅助采摘的辣椒地劳务费应当按什么标准结算,刘某是否应当退还10000元保证金。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62亩劳务未完成脱粒环节,与合同约定的劳务成果存在实质性差异,按1400元/亩结算违背公平原则;刘某主张的150元/亩无证据证明,也不符合市场行情。经法院依职权调查当地2023年同类劳务市场价,“割倒+堆放+捡拾散落辣椒”的工序价格为250-280元/亩,酌情按280元/亩计算该部分劳务费。艾某已完成全部劳务且刘某已接收成果,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保证金应当退还。

裁判结果

一、维持一审关于退还保证金10000元的判决;二、改判刘某向艾某支付剩余劳务费246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2958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计价对应的全部工序、不同作业方式的结算标准、验收规则,避免模糊表述引发纠纷;
  2. 履行过程中如果需要变更作业方式、计价标准的,一定要留存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证据,比如补充协议、微信聊天确认记录,避免口头约定举证不能;
  3. 付款方如需向合同相对方之外的第三方支付劳务费,一定要留存相对方指定付款的书面授权,否则相关付款很难抵扣应付款项;
  4. 接收劳务成果时如果发现存在工序缺失、质量不达标的情况,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发出书面异议,未及时异议且已实际使用成果的,很可能被视为认可劳务质量。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