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主张出借人套取银行贷款转贷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313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主张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但仅能证明出借人在其他借款中存在套贷情形,无法证明与本案借款具有关联性的,能否据此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3131号生效判决解答:
针对上述争议问题,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类案裁判规则可明确:
-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是法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但适用该规则有严格前提:必须是案涉借款的资金直接来源于出借人套取的金融机构贷款,并非出借人有任何未结清金融贷款,就一概认定其签署的所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需同时证明两项核心事实:一是出借人确有未结清的金融机构贷款,二是该笔贷款的资金实际被用于交付本案借款。如果仅能证明出借人在其他法律关系中存在套贷转贷行为,无法证明与本案借款的关联性,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人民法院不会据此认定本案借款合同无效。
- 关于双方争议的保全保险费承担问题,即便借款主合同未将该项费用逐一列明,只要保证合同明确将“保全担保费”纳入保证范围,因保全保险费属于保全担保费的常见形式,且是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违约方应当予以承担。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5年3月,王某甲与靳某、李某、宋某、王某乙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王某甲向靳某出借3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期1个月,年利率12%,逾期还款需承担王某甲为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李某、宋某、王某乙为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债务。
合同签订后,王某甲分5笔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方式向靳某足额交付35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靳某未按约还款,各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王某甲遂诉至法院,维权过程中支出律师代理费22000元、保全保险费744元、保全费2380元。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案涉《个人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靳某主张王某甲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王某甲在另一笔出借给宋某的30万元借款中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与本案35万元借款无关联性,靳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本案借款资金来源于金融贷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关于合同无效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其次,案涉保证合同明确将保全担保费纳入保证范围,保全保险费属于王某甲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靳某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
裁判结果
驳回靳某的上诉,维持原判:靳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王某甲借款本金35万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22000元、保全费2380元、保全保险费744元;李某、宋某、王某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3131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举证责任需明确,类推主张难获支持: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以“套取金融贷款转贷”为由抗辩合同无效的,必须针对性举证本案借款的资金来源,不能用出借人其他借款的套贷事实类推本案,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出借人如果被主张套贷转贷,也可以提交资金来源证明(如自有存款流水、其他合法收入凭证等)反驳对方主张。
- 合同约定要细化,减少费用承担争议:建议出借人在起草借款合同时,不要仅笼统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尽量将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常见费用逐一列明,同时在保证条款中也明确纳入保证范围,避免后续就费用承担产生争议。
- 套贷转贷风险高,情节严重涉刑事:出借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套取银行贷款后转贷牟利,不仅会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法主张约定利息,违法所得还会被收缴,若转贷金额较大、违法所得数额较高的,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高利转贷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