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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没盖章还要为社员签的服务合同买单吗?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31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服务合同上没有加盖合作社公章,只是合作社社员李某甲签字;而且合同还是事后补签的。此时,某水务公司能否要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服务费和违约金?

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新29民终3180号服务合同纠纷中争议最大的焦点。案件的关键不在于“合同文本有没有盖章”这一单一形式,而在于:李某甲是否具有足以让交易相对方信赖的代理外观,以及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实际享受了合同服务利益。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3180号生效判决分析:在合作社曾向社员出具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其可以代表合作社处理全部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即使后续服务合同没有加盖合作社公章,只要相对方基于授权委托书有合理理由相信社员有代理权限,且合作社未能证明相对方明知或应知授权已被撤销,社员签约行为仍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后果由合作社承担。

本案中,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抗辩称:案涉《农村土地服务合同》未加盖合作社印章,是李某甲与某水务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授权已经取消;案涉土地也不是合作社实际管理经营。因此,合作社不应支付服务费。

但二审法院没有支持该观点,主要理由有三点:

  • 第一,授权委托书形成了足够强的代理外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曾向李某甲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载明李某甲有权代表合作社处理全部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委托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并加盖合作社公章。对外交易中,公章授权文件通常具有较强的信赖基础。
  • 第二,解除授权未有效通知相对方。合作社虽然主张2024年1月29日已解除对李某甲的授权,但法院认为该解除属于内部决策,未以合理方式通知某水务公司,不能当然对抗善意相对人。
  • 第三,补签合同是对既有服务事实的确认。二审查明《农村土地服务合同》系2024年补签,但其核心是确认2023年度已经发生的服务关系。2023年全年李某甲的授权仍处于有效期间,补签行为不影响代理效力判断。

征和律所认为,本案对企业、合作社、项目公司等主体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公司内部认为“这个人已经不能代表公司”,并不等于外部交易相对方也当然受约束。如果企业曾向某个人出具过加盖公章的授权文件,后续解除授权时必须形成可证明的外部通知机制,否则一旦相对方基于原授权文件交易,企业仍可能承担合同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新案例

一、基本事实

某水务公司与某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围绕2023年度农村土地服务费用发生争议。案涉《农村土地服务合同》约定,某水务公司为合作社承租经营农村土地期间提供农作物种植技术咨询、种植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政策性补贴申报、协调用水用电等服务。合同附件列明土地面积、作物类型、服务费单价,合计服务费为292,200元。

合同签名处由李某甲签字,但未加盖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某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诉主张,合同并非其签订,李某甲不能代表合作社,且案涉合同属于补签,合作社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法院归纳的核心争议为:案涉服务合同的责任承担主体应如何认定。

换句话说,就是李某甲签订的服务合同,法律后果是由李某甲个人承担,还是由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

三、法院观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曾向李某甲出具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其代表合作社处理全部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委托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该文件足以让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
  • 合作社主张其已解除授权,但解除行为只是内部决策,未合理通知某水务公司,某水务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此并不知情。
  • 即便案涉合同系2024年补签,也只是对2023年度双方实际发生服务关系及权利义务的书面确认,不影响代理行为效力认定。
  • 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曾递交冬小麦补贴申请并加盖合作社公章,且缴纳与案涉土地相关的灌溉水费,结合水管所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某水务公司已提供灌溉协调、补贴申报协助、技术咨询等服务。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甲的签约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关法律后果应由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

四、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向某水务公司支付2023年度服务费292,200元、暂计至2023年10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7,672元,并自2023年10月31日起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服务费本金清偿之日止;李某甲不承担给付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3180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表见代理案件中,法院通常不会只看合同文本上有没有盖章,而会综合审查“授权外观”“交易相对方是否善意”“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利益由谁享有”等因素。对企业、合作社和合同相对方而言,本案至少有以下三点实务启示:

1. 企业撤销授权,不能只停留在内部会议或告知被授权人

如果曾经向员工、社员、项目负责人、区域负责人出具过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一旦撤销授权,应当及时采取可留痕方式通知可能发生交易的相对方,例如书面函件、电子邮件、微信确认、公告送达、合同相对方签收等。否则,即便内部已经撤销授权,外部相对方仍可能基于原授权文件主张表见代理。

2. 合同没盖章,不代表企业一定不用承担责任

本案中,案涉服务合同未加盖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但李某甲持有此前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并且案涉土地补贴申报、水费缴纳、服务对接等事实均与合作社存在关联。法院最终没有机械地以“合同未盖章”为由否定合同责任,而是认定合作社应承担付款义务。

3. 相对方签约时应保留“相信其有权代理”的证据

从某水务公司的角度看,本案能够获得支持,与其保留授权委托书、服务对接记录、补贴申报材料、水管所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密切相关。征和律所建议,在与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经办人签约时,应同步留存以下材料:

  • 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或任命文件;
  • 经办人与公司、合作社之间的身份关系证明;
  •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微信、邮件、付款、发票、申报资料;
  • 能够证明服务成果或履行行为的第三方证明材料;
  • 对方单位实际受益或参与履行的证据。

4. 服务费和违约金争议,附件明细非常关键

本案服务费292,200元之所以被支持,是因为合同附件列明了村组、面积、作物类型、服务费单价和合计金额。征和律师事务所提示,农业服务、项目管理服务、咨询服务等合同,不能只写“按实际结算”,还应尽量形成可核算的附件、清单、验收记录或阶段确认单,以降低后续举证难度。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