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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货运未在指定地点卸货,已付运费能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55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疫情防控期间,公路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指定卸货地点,但因托运人未完成防疫报备手续、未安排卸货人员及设备导致无法卸货,承运人将货物运回妥善存放后,双方已就运费、押车费等费用达成结算并实际支付的,托运人能否以承运人未完成运输义务为由要求返还已付费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558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的核心义务是按照约定将货物安全运输至指定地点,托运人的核心义务是支付运费,并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协助义务(如办理运输所需审批手续、安排卸货等)。只要承运人将货物运抵约定地点,即已完成主要运输义务。

其次,疫情防控属于特殊时期,货物运输所需的防疫报备、通行审批等手续,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托运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若因托运人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车辆无法进场、货物无法卸载,相应责任及额外损失应由托运人自行承担。

再次,承运人在货物无法正常卸载的情况下,为避免车辆长期滞留、损失进一步扩大,在与托运人沟通后将货物运回并妥善存放的行为,属于合理的减损措施,不构成违约,相关合理支出应由托运人承担。

最后,若双方已就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运费、押车费、吊装费等各项费用达成结算合意,且托运人已实际支付费用的,该结算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托运人无正当证据不得反悔,也不能再以承运人未完成运输义务为由要求返还费用。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六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10月,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与许某达成口头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许某等5名驾驶员为商贸公司从阿克苏某钢材市场拉运232.02吨钢材至阿拉尔市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单趟运费100元/吨,卸货义务由商贸公司承担。

运输过程中因疫情管控,车辆曾因报备手续不全被滞留,经收货方协调后通行。2022年10月29日,许某等驾驶员将钢材运至指定厂区,但因疫情管控车辆未完成报备、商贸公司未及时安排卸货人员及设备,导致货物未能卸载。后许某与商贸公司工作人员沟通后,于2022年11月5日将货物运回阿克苏市存放,并垫付了吊装费、场地费等费用。

2022年12月1日,商贸公司向许某微信转账支付58000元,备注为“五车运费及各项费用”,许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该笔费用,并注明系代其他4名驾驶员共同收款,随后将其中43400元转付给其余驾驶员。

后商贸公司以许某未完成运输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许某返还58000元费用、赔偿另行支付的装车费及运输费20000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有使用费。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商贸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商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商贸公司要求许某返还已付费用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办理运输审批、报备手续系托运人法定义务,商贸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完成疫情期间车辆报备手续,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安排卸货设备及人员,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车辆无法进场卸货的责任应由商贸公司自行承担。
  2. 许某已将货物运至指定厂区,因客观防疫政策及商贸公司自身原因未能卸货,其将货物运回并妥善存放的行为属于避免损失扩大的合理处置,不存在过错。
  3. 商贸公司的转账备注及许某出具的收条均表明,58000元系双方协商一致的费用结算,商贸公司以实际付款行为确认了许某履行运输义务的事实及费用金额,双方已完成结算,商贸公司无权要求返还。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新29民终55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84.89元由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新29民终558号
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托运人在疫情、自然灾害等特殊时期安排货物运输的,务必提前核实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的管控政策,提前办理好车辆通行、人员报备、进场审批等全部手续,同时提前协调好收货方的卸货人员、设备、时间,避免因手续不全或衔接不畅导致货物滞留,产生额外的押车费、仓储费等损失。
  2.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遇到无法正常卸货、通行受阻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第一时间与托运人沟通,留存好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等沟通凭证,在托运人的指示下采取合理的减损措施,切勿擅自处分货物或私自改变运输路线,避免被认定为违约。
  3. 双方就特殊情况产生的额外费用进行协商结算时,应当明确费用的构成、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内容,转账时备注清楚款项性质,结算后及时签署书面确认文件。一旦双方达成结算合意并实际履行,除非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否则不得随意反悔,相关诉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4. 除本案核心争议外,公路货物运输纠纷中还常见货物损毁、丢失、逾期送达等争议,建议双方尽量签订书面运输合同,明确约定运输标的、运费、运输期限、卸货义务、货损赔偿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因口头约定产生举证困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