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转账备注借款就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75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仅持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部分转账单方备注为“借款”),无法提供借款协议、借款人签字确认的借款申请等合意证据,且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或关联用工关系的,能否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753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转账凭证仅能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转账备注属于转出方的单方标注,不能直接等同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如果收款方举证证明转账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如劳动报酬、业务往来等),出借方仍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举证不能的将承担败诉风险。
本案中,某信息技术公司与邱某曾存在劳动关系,邱某系被派往公司参股的关联企业工作,双方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款项性质是工资还是借款存在争议,公司仅提供无员工签字的系统资金申请单、部分备注借款的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因此其诉讼请求未被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邱某2022年4月入职某信息技术公司,后因该公司与案外人共同出资设立某甲数字科技公司,邱某被派往该关联公司工作。2022年7月至12月期间,某信息技术公司分4次向邱某转账合计11109.39元,其中1笔备注“工资”、3笔备注“借款”,此外公司主张还为邱某垫付了社保个人缴费部分2881.97元。后某信息技术公司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邱某,要求偿还上述款项及利息。
争议焦点:某信息技术公司与邱某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法院观点:某信息技术公司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系统内资金申请单均无邱某签字确认,无法证明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也无法证明案涉款项系邱某申请的借款;结合双方曾存在劳动关系、邱某系被派往关联公司工作的背景,某信息技术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信息技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753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出借款项务必留存书面合意证据:无论是员工借款还是外部主体借款,都应当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交签字确认的借款申请,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核心内容,不能仅靠转账单方备注认定借款性质。尤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合作关系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时,更需要单独明确借款合意,避免后续产生性质争议。
- 电子审批流程需满足实名认证要求:很多企业使用内部OA系统审批借款,但如果系统登录仅需账号密码、无需人脸/指纹/短信验证码等实名认证环节,一旦员工否认真实性,系统内的申请记录很难被法院采信。建议企业完善内部系统的实名认证机制,大额借款或特殊款项要求员工事后补签书面确认文件。
- 关联公司调岗需明确权责边界:关联企业之间调配员工的,应当及时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明确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的责任主体,避免出现用工混同、款项性质说不清的情况,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成本。
- 个人收到转账要及时核实性质:如果收到公司转账但备注内容与实际性质不符(比如实际是工资却备注借款),要及时通过微信、邮件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留存好沟通记录、工资核算依据等证据,避免后续被公司以借款为由起诉时陷入被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