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发包方重复发包签的合同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7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发包方在与承包人签订的长期承包责任书有效期内,又直接和土地的实际耕种人签订新的承包合同,新合同是否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787号生效判决分析:主张合同因恶意串通无效需同时满足三个法定要件:一是合同双方主观上存在共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故意,二是双方客观上实施了串通一致的行为,三是合同实际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新合同仅系对长期实际耕种人承包权利的确认、变更发包方主体,并非重复发包,且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串谋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实,也未实际造成第三人权益受损的,不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5年1月,张某与某农场签订期限为25年的《农业生产承包责任书》,承包590亩土地及鱼塘,该合同已被生效判决认定合法有效。而陈某1自2003年起就从张某处转包了案涉44.4亩土地实际耕种,2015年底转包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土地仍由陈某1继续耕种。2017年11月,某农场直接与陈某1签订《国有资产租赁承包合同》,将案涉44.4亩土地发包给陈某1,明确发包方从原水产队张某变更为某农场。张某认为某农场属于重复发包、与陈某1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遂起诉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某农场与陈某12017年签订的《国有资产租赁承包合同》是否因恶意串通损害张某利益而无效。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陈某1自2003年起即实际耕种案涉土地,某农场与陈某1签订的合同仅系发包方主体的变更,并非重复发包,是对实际耕种人承包经营权的延续约定;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且案涉土地一直由陈某1实际经营,未实际损害张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案涉合同合法有效。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张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787号
-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主张合同因恶意串通无效的举证要求极高,仅以逻辑推断、合同时间不合理等间接事实无法完成举证,需提供双方事前串谋的沟通记录、共同虚构事实的书面材料、明知损害第三人利益仍签订合同的直接证据,否则大概率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 土地承包类纠纷中,要注意区分“重复发包”和“对实际耕种人权利的确认”:如果实际耕种人已长期合法占有使用土地,发包方直接与其签订合同通常属于对既有事实的规范化调整,不属于违法重复发包,承包人可通过主张承包收益分配、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等方式维权,直接起诉合同无效的胜诉概率较低。
- 起诉前需做好诉讼请求的合规设计,避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前诉已经就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争议标的作出过生效裁判,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结果的,会被法院直接驳回,建议遇到类似纠纷先咨询专业律师,选择最优维权路径。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