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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书面合同挂靠项目经理买建材 建筑公司要付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8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挂靠在建筑公司名下的项目经理以公司名义采购建材,供应商能否直接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811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建筑公司是否需要为挂靠项目经理的采购行为承担付款责任,核心标准是供应商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项目经理有代理权(即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哪怕没有书面合同,建筑公司也需要承担付款责任:

  • 案涉工程项目是建筑公司中标承建的,对外公示的施工主体是建筑公司;
  • 项目经理以建筑公司或项目的名义采购建材,且建材实际送到了案涉项目工地;
  • 有建筑公司或其分公司的付款、收票等行为,印证交易关系的存在。

另外,建筑公司和项目经理之间的内部挂靠协议、承包协议,都属于公司内部管理约定,仅对双方有约束力,不能用来对抗不知情的善意供应商。同时,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对外产生的债务,总公司依法要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1年,阿克苏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中标柯坪县某乡小学综合楼施工项目,黄某是该项目的挂靠项目经理。黄某与柯坪县某建材销售(以下简称某建材销售)的经营者杨某达成口头约定,由某建材销售向项目供应水泥、青沙等建材,工地材料员陈某负责在送货单上签字。2021年9月,双方核算后陈某出具证明,确认总货款为67306元。2022年12月,某建材销售向某建筑公司柯坪分公司开具了3万元的增值税发票,2023年1月,某建筑公司柯坪分公司向某建材销售转账2万元,附言为案涉项目名称。因剩余47306元货款迟迟未付,某建材销售将某建筑公司及其柯坪分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案涉项目由某建筑公司中标,黄某以项目经理身份与某建材销售协商采购事宜,某建材销售作为普通商事主体,基于中标公示信息和黄某的身份陈述,有理由相信黄某有权代表某建筑公司,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形。同时,送货单有工地材料员签字,某建筑公司柯坪分公司收取发票并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也进一步印证了交易关系的存在。某建筑公司主张2万元是借款,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主张不成立。某建筑公司与黄某之间的内部承包约定,属于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善意的供应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债务应由总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驳回某建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某建筑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某建材销售支付剩余材料款47306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新29民终811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建材供应商而言:尽量与交易相对方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货物规格、价格、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是和项目负责人对接,要核实其身份和授权情况,留存中标公示、任命文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送货时要让对方有权限的人员签字确认,定期对账并尽量争取加盖公司公章,避免后续对方以“个人行为”“挂靠”为由拒付货款。
  • 对建筑公司而言:要规范挂靠、内部承包项目的管理,明确告知项目负责人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采购货物;对项目的款项支付、发票收取要严格审核,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可以在项目现场公示项目负责人的权限范围,避免因表见代理承担不必要的债务。
  • 纠纷发生后的应对:如果遇到没有书面合同的买卖纠纷,要及时收集送货单、沟通记录、发票、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要注意诉讼时效,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本案中建材销售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未被法院支持,就和其未及时主张权利有一定关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