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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只有委托代理人签字没盖章的对账单约定的违约费用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8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只有合同约定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未加盖公司公章的对账单,其中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保全费等违约承担条款,对买方公司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约定的逾期利息过高时法院会如何调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823号生效判决解答:

  1. 只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包含对账结算,或者代理人实际参与了合同履行全流程(包括供货对接、货款申请、发票对接等),即便对账单未加盖公司公章,代理人签字的对账单也对公司产生约束力,公司内部对代理人权限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 案涉对账单不属于格式条款,是双方针对特定交易对账形成的个性化约定,只要代理人签字前未对违约条款提出异议,即视为认可,相关约定合法有效;
  3. 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法院不予调整,超出部分法院将依法调低至LPR四倍标准。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12月,阿克苏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签订《水泥销售合同》,后于2023年7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卖方向买方施工项目供应水泥,合同明确李某1为买方委托代理人,有权办理合同签订、量款核对等事宜。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1多次与卖方对账并签署对账单,对账单明确约定:对账确认后5日内付款,逾期需按年利率13.8%-15.4%支付利息,并承担卖方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后双方确认买方共欠付货款988715元,买方未按约付款,卖方诉至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卖方全部诉讼请求。买方不服一审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对账单仅签字未盖章不生效、李某1无对账权限、违约条款为无效格式条款、约定利息过高。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李某1作为合同明确约定的委托代理人,实际参与了合同签订、供货对接、货款申请、发票对接等全流程履行事务,其签署对账单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后果应由买方公司承担,对账单虽未盖章但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附件效力要求;第二,对账单是双方针对案涉交易单独对账形成的文件,不属于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买方签字前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认可相关约定;第三,一审已将约定利息调整为按LPR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律师费、保全费等属于守约方的合理维权支出,按约定应由违约方承担。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新29民终82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10.31元由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823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委托代理人的具体权限范围,若仅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需明确排除其对账、变更合同条款的权限,同时将权限限制明确告知相对方,避免无权代理带来的违约风险;
  2. 对账过程中,若对账单中新增了原合同未约定的违约条款、利息标准、维权费用承担等内容,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要求修改,未提异议即签字确认的,将视为对新增条款的认可,事后再以未盖章、格式条款为由抗辩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3. 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将不予支持,守约方主张违约费时应当留存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的实际支付凭证及对应委托合同,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4. 分公司作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先以自身财产清偿债务,总公司仅对分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债权人起诉时可同时将分公司与总公司列为被告,保障债权最终实现。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