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伙协议共同经营幼儿园却被主张是公司股东?退伙能要回出资吗?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9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签订《入股合伙协议》共同经营民办幼儿园,一方主张双方是股权转让关系、出资系股权投资,另一方主张是个人合伙关系,退伙时出资款应当如何处理?合伙关系与股权转让关系该如何区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925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合作双方属于合伙合同关系还是股权转让关系,核心应当以双方的真实合意为准,结合协议约定内容、实际履行情况、股权登记情况等综合认定,不能仅以协议中出现“入股”字样就直接认定为股权转让。
具体到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为《入股合伙协议》,协议内容明确约定了合伙经营范围、合伙期限、出资金额、盈余分配比例、退伙规则、合伙终止清算事项等合伙合同的核心条款,全程未提及股权转让、股权变更登记、股东权利义务等内容;且从实际履行来看,合伙期间马某尚未取得某某学前教育公司的股东资格,更未将任何股权登记至贾某名下,贾某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过公司治理,因此双方显然属于合伙合同关系,而非股权转让关系。
关于退伙时的出资返还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及合伙协议约定,合伙终止后应当先对合伙期间的盈亏进行清算,合伙人按照约定比例承担亏损后,剩余的合伙财产应当返还给合伙人。本案中合伙期间亏损共计27300.73元,贾某按照20%的比例承担5460.15元亏损后,剩余的94539.85元出资款马某应当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真实案例
2023年8月1日,马某(甲方)与贾某(乙方)签订《入股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经营某某学前教育公司(主营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马某出资45万元占总投资额80%,贾某出资10万元占20%,协议同时对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清算、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前贾某已按约足额支付10万元出资款,2023年8月至9月期间双方共同经营该幼儿园。
2023年9月底,贾某提出退伙,马某要求其办理交接手续,同年10月贾某正式退出经营,后续未再参与合伙事务。因双方就出资款退还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贾某将马某诉至阿克苏市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全部出资款10万元并承担鉴定费等费用。
一审过程中,法院依贾某申请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2023年8月至9月合伙期间的收支情况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合伙期间总收益为-27300.73元(即亏损27300.73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属于合伙合同关系,贾某退伙时应按约定比例承担亏损,遂判决马某扣除贾某应承担的5460.15元亏损后,退还剩余出资款94539.85元,并承担16000元鉴定费。
马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应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贾某系某某学前教育公司股东,应向公司主张退股而非向其个人要求退款,且鉴定结论不客观。二审法院另查明,马某直到2024年9月14日才取得某某学前教育公司100%股权,2023年双方合伙期间马某根本不具备公司股东身份,也未将任何股权登记至贾某名下。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系合伙合同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925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合作前务必明确合作性质,避免模糊约定引发争议。无论选择合伙、股权转让还是其他合作模式,都要在书面协议中明确核心权利义务:如果是合伙,要写清楚合伙事务范围、盈亏分担比例、退伙清算流程;如果是股权转让,要明确转让股权的比例、对价、工商变更登记时间、股东权利义务等内容,不要使用“入股”“投资”等模糊表述,避免后续对法律关系产生争议。
- 涉及公司股权的交易,要先核查转让方的股权资质。如果对方以转让公司股权为由收取投资款,一定要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核查对方是否为登记股东、是否持有对应比例的股权、股权是否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避免付了款却拿不到股权,甚至被认定为合伙投资需要承担经营亏损。
- 退出合作时要及时完成清算,留存好相关证据。无论是合伙退伙还是股东退出,都要及时对合作期间的收支、债权债务、盈亏情况进行全面清算,签署书面清算协议;如果双方对财务数据有争议,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同时要注意留存好所有财务凭证、沟通记录、经营资料等证据,避免后续诉讼中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 对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要及时依法行使权利。诉讼过程中如果对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等鉴定结论不认可,要在法院指定的异议期内提交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鉴定存在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鉴定人员不具备资质等情形,必要时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切勿怠于行使权利导致不利判决。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