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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必须本人缴纳吗?征和律所结合喀什(2025)新31民终10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转包关系中,实际施工人向承包方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若保证金由案外人以自身名义缴纳给承包方,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要求承包方向其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1民终1080号生效判决分析:

在建设工程转包、挂靠场景中,实际施工人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的,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条件:一是双方存在事实上的转包/挂靠关系,且实际施工人已完成施工内容、工程质量合格;二是实际施工人是履约保证金的实际出资人,对该笔款项享有实体权利;三是承包方已经收到保证金,且已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返还条件(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届满等)。

本案中闫某虽然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工程也已竣工验收合格,但因履约保证金是由案外人连某直接缴纳给承包方,闫某无法举证证明该笔款项是其委托连某代交的实际出资,且连某本人明确主张保证金为自有资金、应返还给自己,因此法院无法支持闫某要求承包方直接向其返还保证金的诉求。闫某只能基于其与连某之间的转款事实,另行以民间借贷或委托合同纠纷向连某主张权利,无形中增加了维权成本和风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中标巴楚县英吾斯塘乡2022年2.6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三标段,由其设立的巴楚分公司具体承建。闫某经案外人张某介绍,成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组织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工程于2023年初竣工验收合格。

后闫某因工程款、保证金等纠纷,将某巴楚分公司、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材料款257819元、农民工工资280000元、返还履约保证金912000元。一审法院支持了闫某关于工程款、履约保证金的诉请,某公司及巴楚分公司不服,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某公司提交了银行回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案涉91万余元履约保证金实际由张某的配偶连某缴纳给某公司,并非闫某出资。闫某虽主张该款项是其及合伙人委托连某代交,但未能提供充分的委托代交证据,且连某、张某均不认可代交事实。

争议焦点

闫某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直接要求某巴楚分公司、某公司向其返还履约保证金?其主张的材料款、农民工工资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观点

  1. 关于履约保证金: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闫某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需证明其是该笔款项的实际权利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保证金由连某缴纳给某公司,闫某无法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且连某明确主张该保证金归自身所有,故闫某的该项诉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其与连某之间的经济纠纷可另行解决。
  2. 关于材料款:闫某主张的水泥款对应的买卖合同,是某公司与供货公司签订的,根据合同相对性,闫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无权直接主张该笔货款,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3. 关于农民工工资:闫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承包方欠付农民工工资,且自认其提交的工资表中存在未实际提供劳务的人员,故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闫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1民终1080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履约保证金缴纳务必留痕。实际施工人在缴纳履约保证金时,应尽量从本人或己方实际控制的账户直接转入承包方公账,转账备注明确“XX项目履约保证金”;确需委托第三方代交的,必须签订书面《委托代交协议》,明确代交金额、款项性质、实际出资人、返还时的收款账户等内容,同时保留好向代交人转款的凭证及备注,避免后续因代交人反悔导致权益受损。
  2. 理清不同款项的法律关系,避免起诉主体错误。建设工程施工中涉及的材料款、设备款等,如果是承包方与供应商签订的买卖合同,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起诉承包方要货款,要么以供应商的名义起诉,要么按照与承包方的转包/挂靠协议约定,将该笔款项计入工程款一并结算主张。
  3. 农民工工资主张需证据充分。实际施工人要妥善保管农民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签字表、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严禁编造虚假工资名册套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否则不仅诉求无法得到支持,还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虚假诉讼罪等刑事犯罪。另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注销前务必核实所有工资已结清,账户注销后再主张欠薪的举证难度极大。
  4. 起诉时可将分公司与总公司一并列为被告。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也可以先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实际施工人起诉时将二者一并列为被告,可最大程度保障判决生效后的执行效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