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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种树被砍能否索赔?征和律所结合喀什(2025)新31民终119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他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种植树木,树木被土地使用权人砍伐后,种树人能否主张财产损害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1民终1191号生效判决解答:很多老百姓默认“谁种的树就归谁”,但这一认知在法律上存在明确前提,并非所有自行种植的树木都能得到法律保护。

首先,树木属于土地上的不动产附着物,在没有提前书面约定权属的情况下,法律默认树木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归属绑定,享有土地合法使用权的主体,原则上享有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

其次,种树人若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必须同时满足三项举证要求:一是举证证明自身对案涉树木享有合法所有权(如有明确的权属约定、种植养护的完整凭证等);二是举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侵权行为;三是举证证明自身财产损失的具体金额,三项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若种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擅自在他人土地上种植林木,本身已构成对他人土地使用权的妨害,即便实际完成了种植行为,也不能当然取得树木所有权,无权向土地使用权人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上诉人布某·尤某主张,其丈夫艾麦提·斯迪克早年从疏勒县巴仁乡14村村委会承包了105亩土地,在土地周边种植了4000棵杨树。2005年其丈夫将其中80亩土地转包给被上诉人陈某,双方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并办理了公证。2020年,案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疏勒县某某苗木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返还土地,各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约定布某丈夫需在2021年6月前自行处理完属于自己的树木、房屋等财产,陈某承包的80亩地周边属于自己的树木可在租赁期满后1年内即2025年12月前自行处理。

布某丈夫去世后,布某自行处理了2000棵树木,主张剩余2000棵树木被陈某私自出售获利20000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返还该笔收益。陈某辩称,案涉80亩土地的使用权归自己所有,2005年转包土地时周边并无树木,案涉树木均为自己种植,布某无权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80亩土地的合法使用权确属陈某所有,2005年双方签订的公证承包合同明确约定陈某可以在土地四周定植杨树,足以证明土地移交时周边并无案涉树木;布某提交的证人证言与布某一方存在利害关系,未被法院采信,且布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树木权属、陈某存在侵权行为及具体损失金额。

法院观点:树木作为土地上的添附物,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权属与土地使用权归属一致,布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布某·尤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1民终1191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物权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如需在他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种植林木、搭建附着物,务必提前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附着物的权属归属、收益分配规则、到期处置方式、补偿标准等核心内容,口头约定无法律效力,发生纠纷时难以作为证据使用。
  2. 主张财产损害赔偿时,需提前收集三类核心证据:一是自身享有财产所有权的证据(如购买种苗的凭证、种植养护的支付记录、照片视频、权属协议、对方认可权属的沟通记录等);二是对方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如侵权行为的照片视频、报警记录、对方认可侵权的通话录音等);三是具体损失金额的证据(如财产价值评估报告、同类财产的交易记录等),三类证据缺一不可,否则极易因举证不足败诉。
  3. 不得擅自占用他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种植作物或搭建设施,否则不仅无法取得附着物的所有权,还可能因侵害他人土地使用权被要求排除妨害、赔偿土地占用损失,得不偿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