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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字未注明身份,能要求他付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喀什(2025)新31民终14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主动放弃向欠条载明的名义欠款人主张货款,能否仅凭第三人在欠条上未注明身份的签字,要求该第三人承担全部货款支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1民终1493号生效判决解答:这种情况无法要求签字第三人承担未明确约定的货款责任。核心原因有三点:一是买卖合同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欠条明确载明的欠款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均指向名义欠款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律优先认定名义欠款人为付款义务主体;二是第三人未标注身份的签字无法直接推定其具有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司法实践中不会仅因模糊签字就认定签字人为欠款人或担保人;三是主张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若仅能提供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无书面收货凭证、付款约定等核心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出卖人主动放弃对名义欠款人的追责,又无充分证据证明第三人是实际买受人,因此4万元货款的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2年,叶城县某某工厂向喀什地区莎车县的工地供应建筑用大板,陈某某向工厂出具了一张4万元的填充式欠条,载明欠1000张大板货款,约定2022年8月15日付清,欠条上填写了陈某某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对应工地地址,曹某某仅在该欠条右下角空白处签字,未注明任何身份。同年9月,曹某某另行在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上出具了一张6300元的欠条,确认其个人购买的板材款。

后叶城县某某工厂认为4万元的大板实际是曹某某购买使用,主动向一审法院声明放弃向陈某某主张权利,仅起诉要求曹某某支付全部51300元货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4万元欠条的合同相对方为陈某某,曹某某的模糊签字不足以证明其是该笔货款的欠款人,仅支持了曹某某自行出具的6300元货款的诉求。叶城县某某工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仅申请了与自身存在长期合作关系的送货司机出庭作证,未提交其他新证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证人与出卖人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予采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曹某某是4万元货款的实际买受人,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1民终1493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出具或接收欠条时,所有签字人的身份必须明确标注,是欠款人、连带担保人、一般担保人还是见证人,一定要在签字前书面注明,避免后续出现“签字不认账”的纠纷; 2. 作为出卖人,要保留完整的交易凭证:包括买受人授权签收人签字的送货单、明确的收货地址确认函、关于收货和付款的书面聊天记录等,尽量避免仅依靠利害关系人证言证明案件事实,否则大概率不被法院采信; 3. 不要随意放弃对已确认义务人的追责权利,尤其是在未拿到其他义务人明确担责的书面证据前,盲目放弃追责很可能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4. 若存在名义欠款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一定要要求实际使用人在欠条上明确标注“本人为实际买受人,自愿承担全部付款责任”并签字捺印,避免出现主体脱节的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