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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书面买卖合同仅凭过磅单能要回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喀什(2025)新31民终151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凭加盖过磅专用章的过磅单、公司员工签字,能否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债权人能否据此主张欠付货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1民终1518号生效判决分析:

司法实践中,即便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不代表不存在事实买卖关系。法院认定事实买卖关系时,会综合审查交易凭证、主体身份、交易习惯等多方面因素,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符合“一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本质特征:

  1. 若债权凭证(如过磅单、送货单等)上明确记载了标的物名称、数量、单价、总金额等买卖合同核心要素,而非仅为服务类凭证,则具备认定买卖关系的事实基础;
  2. 若签字人员为债务人公司的员工,且凭证上加盖有公司对外使用的印章(即便为过磅专用章等内部业务用章),结合标的物由公司名下车辆提取等事实,可认定签字、盖章行为系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3. 公司以内部租赁、承包关系,或员工职权范围有限为由抗辩的,因该类内部约定不具有对外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可在承担责任后另行向内部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四份过磅单明确记载了油品重量、单价、总金额,有某商贸公司员工艾某签字,部分加盖公司过磅专用章,且拉运油品的车辆登记在某商贸公司名下,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某商贸公司应当支付欠付货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林某于2015年租赁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名下的某加油站经营成品油销售业务。2016年5月期间,某商贸公司员工艾某先后四次从该加油站提取成品油,对应四份过磅单均由艾某签字确认,其中一份过磅单加盖了某商贸公司过磅专用章。过磅单上明确记载了油品重量、单价及总金额,四次交易总金额为110704元,某商贸公司仅支付26000元,尚欠84704元未付。

林某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商贸公司支付欠付油款及利息合计109374.04元。某商贸公司不服,以双方仅为称重服务关系、艾某无权代表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车辆已转租给他人、诉讼时效已过等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某商贸公司与林某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某商贸公司是否应支付欠付油款及利息?
  2. 林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法院观点

关于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首先,案涉四份过磅单由某商贸公司出具,有其员工艾某签字,部分加盖公司过磅专用章,单据上明确记载油品数量、单价、金额,拉运油品的车辆登记在某商贸公司名下,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关系;其次,某商贸公司主张案涉加油站已转租给何某、车辆由何某实际使用,但何某未直接签收货物,林某与何某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某商贸公司与何某的内部租赁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林某;第三,某商贸公司作为举证责任方,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买卖关系存在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诉讼时效:案涉欠款未约定明确付款时间,且林某已于2021年向法院起诉主张过案涉款项,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故林某的主张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2025)新31民终151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87.48元,由上诉人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1民终151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经营主体(卖方)而言,即便交易双方为长期合作关系,也应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货物规格、价款、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若确因客观情况未签订书面合同,需妥善留存所有交易相关凭证,包括送货单、过磅单、收货确认单、微信/短信沟通记录、付款凭证、提货车辆信息等,尽量要求对方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若仅能加盖业务专用章(如过磅章、收货章),需同时要求对方授权代表签字,避免证据瑕疵导致维权困难。
  2. 对企业(买方)而言,需规范内部管理:一是明确员工职权范围,对不同岗位员工的签字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外公示;二是规范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及审批流程,避免业务专用章被用于超出其用途的交易确认;三是若存在加油站、门店等资产租赁、承包的情况,应及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租赁/承包信息,明确交易主体,避免因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承担不必要的债务。
  3. 关于诉讼时效的注意事项:若交易中未约定明确的付款时间,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诉讼时效自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三年;债权人需注意留存催款记录(如律师函、微信催款记录、通话录音、起诉材料等),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情形,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此外,诉讼时效抗辩需在一审期间提出,二审期间提出的,除非有新证据证明时效届满,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4. 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承租人之间就债务承担有约定的,企业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内部约定向承包人、承租人追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