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怎么定?征和律所结合喀什(2025)新31民终1545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欠付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以审计报告出具时间为准,还是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质保金的利息起算时间又该如何认定?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1民终1545号生效判决解答:
1. 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应付工程款的时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法定。本案中双方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虽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后28天内不付款的,从第29天起算利息,但结合合同上下文“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的约定,可推定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的,付款条件即已成就。
2.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发包人以内部审计、财政审计拖延付款的,不能以此推迟利息起算时间。因审计流程由发包人主导,若允许其以审计未出为由拖延计息,将导致承包人长期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3. 质保金利息与工程款利息适用不同的起算规则:质保金的本质是工程质量担保,应在质保期满后发包人未依约返还时才开始计息;若合同约定了多项分项工程质保期且无法区分对应质保金比例的,法院通常会按最长质保期计算质保金返还时间,未到期的质保金返还请求不会被支持。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英吉沙县某某局与喀什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先后签订4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公园建设、市政道路、保障房配套等工程,现4项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双方对欠付工程款本金合计1304万余元无异议,但对利息起算时间存在重大分歧:发包人某某局主张应按审计报告出具后第29天起算利息,施工方则主张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后起算。一审法院判决以竣工验收后第29天作为工程款利息起算点,质保金利息自保修期满后起算,某某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付款逻辑为“承包人收到价款后14天内交付工程”,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时付款条件已成就;发包人提交的审计材料无法证明是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依据,也无法证明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的时间,且审计流程由发包人主导,若以审计报告出具时间作为利息起算点,将变相鼓励发包人拖延审计,损害承包人合法权益。因此一审法院以竣工验收后第29天起算工程款利息、以保修期满起算质保金利息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平原则。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发包人英吉沙县某某局需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11450742.28元及利息4353792.86元,支付工程保证金1480561.44元及利息255362.84元,以上款项共计17540459.42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1民终1545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施工方的建议:
- 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付款节点、利息起算条件,尽量避免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且未约定审计期限的模糊条款,防止发包人无限拖延结算。
- 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保留签收凭证(如EMS快递单、签收记录、微信/邮件送达记录等),一旦发包人拖延结算,可依据递交时间主张利息起算。
- 质保金条款中应明确约定各分项工程的质保期、对应质保金比例及返还时间,避免因分项工程质保期无法区分,导致全部质保金按最长期限返还,增加资金占用成本。
- 追讨工程款时要同时主张本金和利息,并保留催讨的书面证据,避免对方以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对发包方的建议:
- 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要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审核并反馈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可能被视为认可结算价款。
- 若确需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审计机构的选定方式、审计期限、逾期审计的违约责任,避免因审计流程不明产生纠纷。
- 如施工方存在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等情形,应在一审诉讼中及时提出反诉,否则二审中提出的相关主张通常不会被直接审理,需另行起诉。
此外,本案中发包人主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因未在一审提出反诉,未纳入本案审理范围,当事人若有类似诉求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避免增加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