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书面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能直接找总包要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喀什(2025)新31民终98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中,实际施工人未与总承包人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中间转包环节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1民终988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认定核心是「实际组织施工、承担人材机成本、对接工程全流程」,并非以是否签订书面合同为唯一标准。只要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动力,独立完成工程施工,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也可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其次,总承包人若主张存在中间转包环节、以此为由拒绝向实际施工人付款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转包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完整证据证明转包关系真实存在;举证不能的,不能以「合同相对性」为由规避付款责任。
最后,在发包人已全额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且无证据证明存在中间转包主体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已收取全部工程款的总承包人主张欠付的工程价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9年,岳普湖县某局将乡村生产车间及配套建设项目发包给新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公司),由其喀什分公司具体负责项目实施。案涉工程实际由王某施工完成,2019年6月竣工并验收合格,经审计工程总价款为512.49万元,某局已向某某建设公司全额支付工程款。
施工过程中,王某直接对接发包人、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管理、结算沟通等事宜,并承担了人工、材料、机械等成本。此前另案生效判决曾认定「某某建设公司将工程转包给陈某某,陈某某再转包给王某」,但未核实相关转包证据。后王某起诉要求陈某某、某某建设公司及分公司、某局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一审法院依据另案生效判决认定的转包链条,判决陈某某向王某支付工程款206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对某某建设公司的诉请。陈某某、王某均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 王某是否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陈某某是否属于中间转包主体;
- 案涉欠付工程款的支付主体及具体金额应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认定实际施工人应审查是否实际投入人材机、是否独立组织施工、是否对接工程全流程。本案中王某提交了支付人工、材料费用的凭证,与发包人、监理的沟通记录,决算签证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是实际施工人。
某某建设公司主张其将工程转包给陈某某、陈某某再转包给王某,但未提交转包合同、向陈某某付款的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该转包主张不予采信。因某某建设公司已全额收取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王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某某建设公司喀什分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
关于欠付金额,结合双方举证及王某自认的扣款项目(管理费、企业所得税、税金、已付款等),最终核算欠付工程款为2256823.43元,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按LPR计算。
裁判结果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新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分公司向王某支付工程款2256823.43元及利息362298.53元(暂计至2024年3月25日,后续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给付责任的,由新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1民终988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实际施工人维权核心是「施工留痕」:即使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也要注意留存人材机付款凭证、与发包人/监理/总包的沟通记录(微信、邮件、会议纪要)、施工签证、验收记录、结算资料等,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避免被以「无合同关系」拒付工程款。
- 总承包人不能靠空口主张转包规避责任:若总承包人确将工程转包/分包给第三方,必须留存书面合同、付款凭证、对接记录等完整证据链,否则在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可能因举证不能直接承担全额付款责任。
- 前诉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并非绝对不可推翻: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前诉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如本案中总包无法提供转包的实质证据),后诉法院可根据在案证据重新认定事实,当事人无需一味受前诉错误事实认定的约束,可积极举证维护自身权益。
- 工程款扣款需有实质依据:实际施工人核对工程款时,对总包主张的税金、管理费、工伤保险、赔偿款等扣款项目,可要求对方提供实际支付凭证、合同依据或行业惯例支撑,无证据、无约定的扣款有权拒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