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书面劳务合同工程款怎么算?申请造价鉴定为什么被驳回?征和律所结合和田(2025)新32民终165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对工程款结算标准产生争议时,能不能以口头约定、发票金额或自行采购的材料成本来主张工程款?什么情况下法院会驳回造价鉴定申请?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2民终1658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主张存在口头价款约定的一方需提交充分的证据佐证,仅靠单方陈述或不完整的聊天记录很难被法院采信;其次,发票仅能证明开票的纳税事实,不能直接等同于双方协商一致的工程款金额,自行采购的材料凭证如果无法证明实际用于案涉项目,也不能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最后,如果案涉工程已经有业主方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了合法有效的结算审核报告,且没有证据证明该报告存在程序违法、依据明显错误等重大瑕疵的,法院通常不会准许当事人的造价鉴定申请,会直接以审核报告中对应分项的价款作为结算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真实案例
2018年,胡某从王某、王某某处承接了新疆某建设公司总包的和田某运动场塑胶跑道施工项目,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仅通过微信沟通施工、付款等事宜。2019年4月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胡某陆续收到王某、王某某支付的9万元款项后,认为双方口头约定的总价款为21万元,对方尚欠12万元未付,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和田县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王某某辩称胡某仅为项目技术指导,并非实际施工人,且案涉项目塑胶部分的业主审计价仅10万余元,胡某主张的21万元没有依据。胡某向法院申请对案涉塑胶跑道的造价进行鉴定,并提交了自行采购材料的凭证、21万元的发票作为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王某某自认仅施工了案涉项目的土建部分,塑胶部分均由胡某组织人员施工、采购材料,故认定胡某为案涉塑胶部分的实际施工人;同时法院向业主方调取了案涉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显示塑胶施工部分的审核定价为102665.86元,认为该报告合法有效,无证据证明存在瑕疵,故驳回了胡某的造价鉴定申请,按照审核价扣除已付的9万元,判决王某、王某某支付剩余12665.86元及对应利息。胡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提交的采购凭证无法证明全部用于案涉项目,发票金额不能直接认定为双方约定的总价款,胡某无充分证据推翻业主方的结算审核报告,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2民终1658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核心条款:无论是劳务分包还是工程分包,哪怕是熟人介绍的项目,也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价款标准、结算方式、付款时间、验收标准等核心内容,避免口头约定“口说无凭”,后续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 留存全流程施工与沟通凭证:施工过程中要留存所有施工日志、材料采购的送货单、现场签收单、材料使用的现场照片、与发包方的价款沟通的书面记录(微信、邮件等要明确提及价款金额并要求对方确认),避免证据单一不被法院采信。
- 不要误将开票金额等同于结算金额:开具发票仅是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并非双方对价款的确认,建议先和发包方书面确认结算价款后再开票,或者开票后要求发包方出具书面的价款确认文件,避免后续发包方不认开票金额。
- 造价鉴定申请要符合法定条件:如果需要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同时要准备证据证明现有结算文件存在重大瑕疵(比如审核报告未通知实际施工人参与、审核依据的工程量与实际不符、审核机构不具备资质等),否则法院大概率不会准许鉴定申请,主张价款的一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从个人处分包项目要做好风险防控:如果是从个人分包方处承接工程,建议尽量要求总包方或业主方对施工范围、价款标准进行确认,避免分包方与业主的结算价低于实际施工成本,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