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代理期间开发商自行卖房算违约吗?征和律所结合和田(2025)新32民终2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产销售独家代理合同履行期间,开发商自行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销售房屋,是否构成违反独家代理约定?守约方主张的高额违约金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2民终283号生效判决分析:认定开发商是否违反独家销售代理约定,核心要审查三个要件:一是独家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范围是否明确具体;二是开发商的销售行为是否超出了代理范围、是否利用了代理方的客户资源或工作成果;三是代理方是否实际完成了约定的代理义务。
如果独家代理合同仅约定了部分面积的代理权限,且未明确具体房号,开发商对未纳入代理范围的房产自行销售,或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公开渠道完成全部销售工作、未使用代理方资源的,不构成违约。同时,违约金的认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若代理方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本身完成的业绩远低于合同约定,高额违约金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4月25日,和田某开发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某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某商业独家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由经纪公司独家代理销售某商业楼约4000-5000平方米的房产,代理期限为2023年4月25日至2024年4月25日,代理佣金为销售回款的10%;合同同时约定若开发商自行销售或委托其他代理商销售,视为违约,需赔偿经纪公司所有可售房款的20%作为违约金。
合同履行期间,经纪公司共计完成销售面积407.2平方米,开发商欠付代理佣金71960元。2023年至2024年期间,开发商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向相关单位销售了30套商铺,销售总价为28955734.8元,该招投标信息为公开信息,全部销售工作由开发商自行完成。
经纪公司认为开发商自行销售30套商铺的行为违反独家代理约定,遂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欠付佣金71960元及利息、违约金6185664.3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和田某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自行销售30套商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独家销售代理合同约定?若构成违约,违约金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案涉独家代理合同明确约定经纪公司代理销售的面积为4000-5000平方米,而案涉商业楼总建筑面积约28000平方米,双方对超出约定面积的部分并未约定纳入独家代理范围,亦未明确约定代理销售的具体房号;其次,经纪公司合同履行期间仅完成销售407.2平方米,远低于约定的代理面积;第三,案涉30套商铺系开发商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销售,相关信息为公开信息,全部销售工作均由开发商自行完成。综合以上事实,开发商的销售行为未违反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5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开发商向经纪公司支付代理佣金71960元及对应利息的判项;撤销一审关于开发商支付违约金868672元的判项;驳回经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2民终283号
- 案由: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独家销售代理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代理范围,包括具体的楼栋号、房号、建筑面积,避免仅用“约X平方米”等模糊表述;同时要明确“自行销售”的除外情形,比如政府团购、公开招投标、工程抵账等特殊销售场景是否属于独家代理的排除范围,避免后续产生歧义。
2. 销售代理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工作成果证据,包括推广宣传记录、客户对接记录、向开发商提供的客源信息或销售线索证据等;若开发商存在利用代理方资源自行销售的行为,需留存好因果关系证据,才能有效主张违约责任。
3. 合同约定违约金时应当符合填平原则,避免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比例;若主张违约金,需举证证明自身的实际损失,包括投入的推广成本、可得利益损失等,且损失需与对方的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关联,否则相关损失主张不会被法院采纳。
4. 房产开发商在签订独家代理合同后,若需自行处置未纳入代理范围的房产,尽量选择公开招投标等公开透明的销售渠道,避免与代理方的客户资源产生混同,减少违约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