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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政府提前收回国有农用地能否要安置补偿?征和律所结合和田(2025)新32民终31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国有农用地承包期内,政府因政策调整提前收回承包地,承包方能否主张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承包方为长期经营投入的基础损失该如何计算?发包方承诺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能否直接在本案中处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2民终312号生效判决解答:

  1. 案涉土地为国有农业用地,承包方通过与乡政府签订承包合同取得的是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的用益物权,本案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承包合同的纠纷,并非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因此承包方主张的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2. 对于承包方为30年承包期投入的土地平整、修渠、挖塘等基础投入,属于为履行合同产生的合理成本,应当按照剩余承包年限分摊折旧,未使用年限对应的投入属于政府提前解约给承包方造成的可预见损失,应予赔偿。
  3. 虽然乡政府出具证明承诺收回土地后负责偿还承包方的170万贷款,但该约定属于债务转移,因贷款涉及的债权人(农村信用社)未参与本案诉讼、也未对该债务转移约定予以追认,因此该约定仅对承包方和乡政府产生约束力,不对债权人发生效力,法院不直接在本案中处理贷款偿还问题,承包方可另行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07年3月,张某与新疆和田某乡人民政府签订3份土地承包合同,承包2400亩国有农业用地,承包期30年(至2036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了分阶段承包费标准及违约责任。张某承包后陆续投入资金平整土地、修筑排水渠、挖掘鱼塘及莲藕池,2016年张某以1400亩土地经营权抵押向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70万元,乡政府为该贷款提供担保。

2021年1月,因当地政策调整,县政府将包括案涉土地在内的4万亩土地统一流转给某公司建设高标准农田,张某同意解除承包合同并退出土地,但双方就补偿金额未达成一致。2021年3月乡政府出具证明,承诺土地经营权收回后由乡政府偿还170万贷款。2021年10月乡政府向张某支付30万元,备注为借款,张某主张该款项为莲藕池损失补偿。2022年某县住建部门与张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其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79万余元,双方未实际履行。

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承包合同、乡政府支付安置补偿费100万元、赔偿各项损失450万元、支付违约金140万元,并确认170万贷款由乡政府偿还。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政策调整双方于2021年1月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案涉土地为国有农用地,本案属于承包合同解除纠纷,并非集体土地征收,张某无权主张安置补偿费。张某为30年承包期的基础投入共计290万元,剩余16年承包期对应的未摊销投入1546667元属于合理损失,扣除张某欠付的27.2万元承包费、乡政府已付的30万元补偿款,最终应赔偿金额为974667元。关于170万贷款偿还问题,因涉及债权人信用社的利益,信用社未参与本案诉讼也未追认债务转移约定,因此需另行主张。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乡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张某土地承包经营损失974667元,170万贷款偿还等问题张某可另行起诉。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2民终312号
  •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注意区分国有农用地承包与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的性质差异:国有农用地承包通常属于合同债权,仅受合同条款和民法典约束,遇到政府提前收回时,只能主张实际损失和违约责任,无法主张集体土地征收才有的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签订承包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提前解约的补偿标准、计算方式,避免后续出现争议时只能酌情主张。
  2. 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书面同意才对债权人生效:如果发包方承诺代为偿还银行贷款,一定要同步通知贷款银行并取得银行的书面追认,否则仅在承包方和发包方之间产生约束力,银行仍有权向承包方追偿贷款,承包方需要另行起诉向发包方追责,增加时间和诉讼成本。
  3. 承包期间的所有投入需留存完整证据:包括施工协议、付款凭证、采购合同、沟通记录等,本案中因张某部分投入没有实际支付凭证,法院仅能参考政府内部文件酌情裁量,未完全支持其主张的损失金额,完整的证据链是主张损失的核心依据。
  4. 协商解约过程中的款项需明确性质:双方往来的款项要在收条、转账备注中明确写明是补偿款、承包费还是借款,避免后续对款项性质产生争议,本案中30万元的性质争议就是因双方未明确书面约定导致,增加了诉讼中的举证难度。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