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工地垫付款项能以不当得利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和田(2025)新32民终3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工程施工过程中,管理人员为雇主垫付材料款、工人工资等费用后,因双方未进行对账结算,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雇主返还垫付款?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该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2民终383号生效判决分析: 不当得利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法定构成要件: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依据。在工程雇佣关系场景下,雇员主张为雇主垫付费用构成不当得利的,不能仅以双方资金往来的差额直接认定,还需举证证明两项核心事实:一是垫付的款项确实用于雇主的案涉工程项目;二是双方就该笔款项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如合伙、借款、其他工程往来等)。 本案中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核心原因就在于原告魏某甲未能完成上述举证责任:其主张的252万余元垫付款仅能提供支付凭证,无法证明款项用途与案涉工程直接相关,也没有实际施工人朱某甲的确认;同时双方还存在其他工程的合作往来,资金长期混同,无法排除款项系其他经济往来的可能,因此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16年,山东某水利工程公司中标新疆皮山县胜利干渠损毁修复工程第二标段,后朱某甲成为该工程实际施工人,雇佣魏某甲担任工程管理人,负责现场管理、材料采购、费用支付等工作。施工期间,朱某甲及其亲属、关联人员累计向魏某甲转账支付3014485元;魏某甲向朱某甲一方转账支付2289200元,其中包含朱某甲向案外人张某的140万元借款(该款由张某转给魏某甲后,魏某甲再转给朱某甲)。此外,魏某甲主张其在施工期间为案涉工程垫付人工工资、材料款、运输费等共计2529050.15元。后双方因合伙关系认定产生纠纷,魏某甲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朱某甲、刘某返还款项215万元及利息71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朱某甲返还魏某甲403763.15元,朱某甲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朱某甲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魏某甲主张的工程垫付款是否应予返还。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魏某甲系朱某甲雇佣的工程管理人员,其职责本身就包含工程款项支付,现有证据仅能证明魏某甲有对外付款的行为,但无法证明款项用途与案涉工程直接相关,且朱某甲对此不予认可;其次,魏某甲主张的垫付款均发生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但其直至2024年才提起诉讼,期间未提交任何向朱某甲主张权利的证据,不符合常理;再次,魏某甲自认还曾为朱某甲的其他工程采购材料,双方存在多工程经济往来,在未进行最终对账结算的情况下,无法直接认定魏某甲的对外付款系代朱某甲支付的案涉工程款项。综上,魏某甲主张朱某甲构成不当得利的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2025年6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魏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2民终383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工程领域垫付款纠纷十分常见,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都要注意留存证据、规范资金往来,避免产生纠纷: 1. 垫付款必须留痕确认:如果需要为项目垫付费用,一定要提前和负责人确认,通过微信、短信、书面说明等方式明确垫付金额、用途、报销时间,最好能让负责人签字确认,避免事后对方不认账。 2. 资金流转要“专款专用”:不同项目的资金尽量分开流转,转账时备注清楚款项用途(如“皮山干渠项目水泥款垫付”),不要和个人生活消费、其他项目的款项混同,否则发生纠纷时很难区分款项性质。 3. 定期对账避免拖延:如果是长期合作的项目,建议每月或每季度对账一次,签署书面对账单,确认已付款、垫付款、未报销款等金额,不要等到项目结束多年后再算账,否则证据很容易灭失。 4. 谨慎选择诉讼案由:垫付款纠纷不一定都要以不当得利起诉,如果双方是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可以选择劳务合同纠纷;如果是合伙关系,可以选择合伙合同纠纷,不同案由的举证责任和裁判标准差异很大,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确定最优诉讼方案。 另外要提醒大家,尽量不要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微信账号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虽然本案中刘某因未参与施工未被判决承担责任,但出借银行卡仍可能面临被追加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