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施工方仅凭项目负责人签字的结算单能向中标建设公司要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和田(2025)新32民终3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施工方仅凭项目负责人签字的结算单能向中标建设公司要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和田(2025)新32民终3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仅持有无建设公司盖章的施工合同、项目现场人员签字的结算单,能否主张该现场人员构成表见代理,要求被挂靠的中标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2民终396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中二审法院明确了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的严格认定标准——相对人主张行为人构成表见代理的,必须举证证明行为人具有明确的代理权外观,且相对人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系善意无过失。本案中,虽新疆某建设公司是案涉项目的中标单位,也曾向和田市某钢结构经营部支付过材料款、接收过增值税发票,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贾某获得了新疆某建设公司的明确授权,也不足以证明和田市某钢结构经营部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相信贾某有权代表新疆某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及办理结算,故贾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新疆某建设公司无需承担付款责任。而贾某作为案涉《钢结构施工合同》的签订主体和结算主体,未能举证证明其签字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应当自行承担剩余工程款的支付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和田市某钢结构经营部承接于田县某乡某产业园1-70栋生产厂房的钢结构施工项目,2019年5月26日其经营者陈某某与贾某签订《钢结构施工合同》,2020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彩钢专业施工班组结算单》,确认结算总价款为16918000元。和田市某钢结构经营部主张贾某是案涉项目中标单位新疆某建设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新疆某建设公司已支付13000000元工程款,故诉至法院要求新疆某建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918000元及利息,并要求贾某、新疆某建设公司股东何某、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贾某签订合同、办理结算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新疆某建设公司的表见代理?案涉工程款的支付主体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表见代理的成立需同时满足行为人无代理权、具有代理权外观、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三个核心要件。本案中,贾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获得新疆某建设公司的授权,和田市某钢结构经营部提交的付款记录、发票等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存在材料购销合同关系,不足以证明贾某具有代表新疆某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办理结算的代理权外观,故不构成表见代理。贾某作为合同签订和结算的主体,未能举证证明其签字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应自行承担付款责任;因新疆某建设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和田市某钢结构经营部要求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2024)新3226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改判贾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和田市某钢结构经营部支付工程款3918000元,驳回和田市某钢结构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2民终396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建设工程领域挂靠、转包现象普遍,施工方在签订合同、办理结算过程中务必注意以下风险,避免后续维权陷入被动:

  1. 签约环节务必核实签约主体身份:与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签约时,应要求对方加盖公章,签约代表为个人的,需要求对方出具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切勿仅凭对方是项目现场负责人就默认其有签约权。
  2. 结算环节需完善签章手续:办理工程结算时,应尽量争取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确认结算金额,仅有个人签字的结算单效力受限,往往只能约束签字个人,无法向公司主张权利。
  3. 留存代理权外观证据:如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个人代表总包单位开展工作的,应注意留存总包单位对该个人行为的追认证据,如加盖公章的工作联系函、进度款审批文件、会议纪要、授权文件等,以备后续主张表见代理时使用。
  4. 准确选择责任主体:起诉前应梳理全案证据,准确认定责任主体,盲目向被挂靠公司主张权利若不被支持,不仅会增加诉讼成本,还可能延误向实际责任人追偿的时机。如本案中,若钢结构经营部最初就以贾某为被告提起诉讼,可更早拿到生效判决,实现债权。
  5. 注意工程款利息的证据留存:主张工程款利息的,应当举证证明工程交付时间、结算时间或者起诉时间,如无法证明应付工程款的具体时间,法院可能仅支持从起诉之日起算的利息,本案中因和田市某钢结构经营部无法证明工程竣工交付时间,其主张的起诉前利息未获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