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约定以车抵债拒收后能要差价损失吗?征和律所结合和田(2025)新32民终4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事调解书明确约定以车辆抵偿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车辆后,又以车辆贬值、价值不足为由主张差价损失及迟延履行金,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2民终432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内容系各方自愿协商达成,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履行。
其次,对于以车抵债这类以给付标的物为履行内容的调解协议,判断债务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要承担差价损失,核心要看债务人是否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标准交付标的物。如果债务人已按约定准备好符合要求的标的物,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构成受领迟延,在此期间标的物贬值、毁损的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反而无权主张债务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或差价损失。
第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举证义务。如果债权人主张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调解协议约定,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仅凭自行委托的价值评估不足以推翻调解协议中各方共同确认的标的物价值标准,也不能证明债务人存在违约行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8年,吴某从马某处借款500万元,款项实际由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因未按期还款,马某将吴某、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于2021年4月24日作出(2021)新3201民初779号民事调解书,其中约定吴某、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10辆车辆抵偿对应债务,双方在4S店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后马某向和田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张被执行人交付的车辆与调解书约定不符,要求对方以金钱给付,因该请求与执行依据确定的行为履行内容不符,且马某拒不接受车辆交接,法院于2023年1月裁定驳回其执行申请。2024年1月马某再次申请执行,2024年4月30日,吴某、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按调解协议约定向马某交付了10辆车。
马某接收车辆后,委托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其中2辆车进行价格鉴定,结论显示单车价值仅9万余元,远低于其主张的调解协议约定的27.98万元/辆的标准,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车辆差价损失1868729元、迟延履行金1868729元,以上合计3737458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马某全部诉讼请求,马某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
- 案涉民事调解书系各方当事人现场协商、核实后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
-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吴某、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怠于履行交付义务的情形,反而是马某长期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车辆,车辆贬值的责任应由马某自行承担;
- 案涉车辆的价值系各方当场询价、核实后确认,马某事后以自行评估的价值为由主张差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马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新32民终43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699.66元由上诉人马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2民终432号
- 案由:追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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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调解协议前务必核实标的物细节,避免模糊约定
在诉讼调解中约定以物抵债(包括以车抵债、以房抵债等)的,一定要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具体信息:以车抵债的要写清品牌、型号、配置、生产年份、里程数、车辆性质(新车/二手车)、交付时间、交付地点、验收标准;以房抵债的要写清坐落位置、面积、户型、产权状态、过户时间、税费承担等。模糊的约定极易引发后续履行争议,甚至导致调解目的落空。 -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履行标的物,否则需自行承担风险
如果债务人已经按调解协议或合同约定的标准准备好标的物并通知债权人受领,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要随意拒收。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受领迟延的,不仅要承担标的物毁损、贬值的风险,还可能要赔偿债务人因此增加的保管、运输等费用,同时也无权主张债务人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
对标的物质量有异议要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如果确实认为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应当场提出异议并固定证据(如拍照录像、书面签收异议单、共同委托第三方检测等),并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或另行起诉,不能以“拒收”的方式消极对抗,否则反而会扩大自身损失,甚至丧失维权的有利条件。 -
对生效调解书有异议需通过法定程序救济
如果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通过拒绝履行或拒收标的物的方式否定调解书的效力,否则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关于本案中马某提出的案由异议问题,人民法院确定案由是根据当事人诉争的基础法律关系及诉讼请求性质依法认定,并非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本案系因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引发的争议,法院认定为追偿权纠纷符合法律规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