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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刚交付还没干活就损毁,承租人要赔租金和车钱吗?征和律所结合和田(2025)新32民终4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车辆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刚交付尚未实际投入作业就因自身故障损毁,承租人是否需要支付租金?是否需要承担租赁物损毁的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2民终466号生效判决分析:租赁合同的核心法律逻辑是出租人交付符合使用要求的租赁物、承租人获得使用收益并支付对价租金。若租赁物未实际投入使用、未给承租人产生任何使用收益,承租人无需承担租金支付义务;若租赁物损毁系自身质量故障导致,且承租人对损毁不存在任何过错的,也无需承担损毁赔偿责任。

本案中,案涉平地机运抵工地后尚未开展任何施工作业就因刹车失灵坠入河沟,双方的租赁合同目的自始无法实现、未实际履行,承租人未获得任何使用收益;同时,平地机驾驶员系出租人自行雇佣,事故直接原因是租赁物自身刹车系统故障,承租人对事故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承租人无需支付租金,也无需承担车辆损毁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余某与施某达成口头工程车辆租赁协议,约定余某将其所有的平地机出租给施某使用,月租金40000元,余某自行雇佣陈某担任平地机驾驶员。后平地机被运送至施某位于新疆皮山县的施工工地,刚抵达工地准备投入作业时,因刹车失灵坠入河沟,因现场环境特殊无法打捞施救,车辆完全损毁。余某起诉要求施某支付2个月租金80000元,并赔偿平地机全部损失。

争议焦点:施某是否应当向余某支付租赁费用?是否应当承担平地机的损毁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首先,案涉平地机运抵工地后尚未开展任何施工作业,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余某要求施某按照约定标准支付租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其次,平地机损毁系自身刹车失灵导致,操作车辆的驾驶员是余某自行雇佣的人员,施某在整个租赁交付及事故发生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承担损毁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余某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2民终466号
  • 案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车辆/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交付验收标准、风险转移节点、故障责任划分、驾驶员归属及管理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导致的举证难问题;
  2. 出租人在交付租赁物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测,确保符合施工使用要求,交付时应当与承租人共同进行试运作验收,签署书面验收确认单,避免后续因设备质量问题产生纠纷时无法举证;
  3. 承租人接收租赁物时应当当场试运作验收,发现故障立即提出异议并留存书面、音视频证据,不要在未确认设备正常的情况下贸然安排作业;
  4. 对于价值较高的工程机械设备,建议租赁双方协商购买对应的财产保险,明确保费承担主体,降低意外损毁带来的损失风险;
  5. 本案一审与二审裁判结果完全不同,核心在于二审法院准确查清了租赁物损毁的原因及承租人的过错情况,因此发生租赁纠纷后应当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