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无书面授权签字的结算单能作为货款依据吗?征和律所结合和田(2025)新32民终56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向公司供货后,仅持有公司员工签字、未加盖公司公章的结算单,能否作为主张欠付货款的有效依据?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授权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能否约束供货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2民终562号生效判决解答: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职务代理行为,无需额外的书面授权即可对法人发生法律效力。只要有证据证明签字员工负责案涉项目的收货、结算等相关工作,即便结算单未盖公章,该签字行为的法律后果也由公司承担,结算单可作为主张货款的有效依据。此外,以房抵债属于涉及重大权利义务变更的事项,若协议仅由供货方的普通员工个人签订,供货方既未事前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后也未对该协议进行追认的,该协议仅对签约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约束供货方,供货方仍有权按照结算金额向采购方主张欠付货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2-2023年期间,于田县某水暖电器销售部向和田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地产项目供应水暖材料及钢筋。2024年3月28日,房地产公司负责项目协调的员工吐某,以公司名义向水暖销售部出具结算单(代欠条),确认总货款242万余元,已付45万元,尚欠197万余元;后房地产公司支付了19万余元钢筋款,剩余178万余元,吐某在结算单上备注了付款时间并签字捺印。2024年10月,房地产公司与水暖销售部的员工蒲某签订《商品房订购合同》,约定以剩余178万余元货款抵首笔房款,剩余房款以后续供货抵扣,但双方未就以房抵债的具体细节达成补充协议。水暖销售部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房地产公司反诉称双方已达成以房抵债合意,要求水暖销售部支付剩余房款139万余元。
法院观点:首先,吐某系房地产公司员工,受公司委派负责案涉项目的收货、结算工作,其签字确认结算单的行为属于职务代理,法律后果由房地产公司承担;结合结算单与发货单内容相互印证,且房地产公司在一审答辩及反诉状中自认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已完成结算,足以认定欠付货款金额为178万余元。其次,《商品房订购合同》的签约主体为房地产公司与蒲某个人,水暖销售部未授权蒲某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事后也未对该协议进行追认,该合同仅约束签约双方,对水暖销售部不发生法律效力,且双方未就以房抵债达成最终一致,故房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和田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于田县某水暖电器销售部支付货款1780658.50元,驳回和田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新32民终562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2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供货方与公司开展交易时,尽量要求对方在结算单、对账单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若仅能取得对方工作人员签字,要注意留存该工作人员负责收货、结算的相关证据,比如微信沟通记录、过往付款凭证、对方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信息、送货单的签收记录等,避免事后公司以“无授权、个人行为”为由拒付货款。
- 协商以房抵债、债权转让、债务减免等重大事项时,务必核实签约对方的授权资质,要求对方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同时签订正式书面协议,明确抵债房屋的具体信息、过户时间、差价补足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因签约主体无授权、约定不明导致抵债协议无法履行,耽误回款进度。
- 若采购方仅为代付货款的第三方,需在结算、签订协议时明确注明代付身份,避免被法院认定为买卖合同相对方,承担不必要的付款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