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鹅卵石分选设备识别率不达标能拒付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阿勒泰(2025)新43民终2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采购工业分选设备后,买方以“设备识别率未达合同约定的98%”为由拒绝支付到货款,还要求卖方赔偿损失,这种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设备质量不合格的举证责任该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43民终260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专业设备的性能达标通常有明确的前置条件,若合同技术协议中约定了原料的规格、洁净度等要求,买方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原料导致设备精度不达标的,责任不能归责于卖方。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分选精度98%的前提是“30-100mm鹅卵石清洗后表面洁净无泥沙”,但现场勘验显示买方提供的鹅卵石存在超规格、带泥沙的情况,设备也提示“物料异常”,因此精度不达标不能直接认定是设备质量问题。
其次,主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买方仅单方声称设备不合格,既没有提供有效的检测证据,也不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卖方已经按约定完成设备交付、安装义务,买方无充分证据证明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到货款,不能以单方主张的质量问题随意拒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5月,阿勒泰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与合肥某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签订《鹅卵石人工智能分选机买卖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矿业公司向光电公司采购6台分选设备,总价款1050万元,设备分选30-100mm洁净鹅卵石的好料精度需达98%以上;付款节点为30%预付款、30%发货款、30%到货验收合格后支付、10%质保金。
合同签订后,矿业公司支付了前两笔货款共630万元,光电公司于2023年8月交付6台设备并安装调试了3台。后矿业公司以“设备识别率不达标、无法连续运行”为由多次发函,拒绝支付30%到货款;光电公司则回函称精度不达标是因为矿业公司的鹅卵石未清洗干净、规格不符合要求,多次要求矿业公司整改前端洗矿工艺。双方协商未果,矿业公司起诉要求光电公司将设备调试至98%识别率并赔偿损失89万余元,光电公司反诉要求矿业公司支付到货款315万元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
1. 案涉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光电公司应否赔偿矿业公司损失?
2. 矿业公司应否向光电公司支付到货款及违约金?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根据技术协议约定,设备达到98%分选精度的前提是原料为30-100mm、表面洁净无泥沙的鹅卵石,而现场勘验显示案涉现场的鹅卵石存在超规格、带泥沙的情况,与设备“物料异常”的报警信息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矿业公司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原料,是导致分选精度下降的原因。第二,矿业公司主张设备识别率不达标,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也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三,光电公司已完成设备交付、安装义务,矿业公司无证据证明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按约定支付到货款;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约定不明,法院参照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违约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矿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矿业公司向光电公司支付到货款315万元及相应违约金。矿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新43民终260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43民终260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采购专业设备的买方来说:一是要在合同及技术附件中明确约定设备验收的前置条件、测试方法、验收流程,避免事后对“原料是否合格”“测试是否规范”产生争议;二是如果发现设备可能存在质量问题,要及时固定证据(比如双方共同勘验的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报告、沟通留痕等),若进入诉讼程序,要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司法鉴定,仅靠单方陈述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对出售专业设备的卖方来说:一是要在合同中明确设备性能的适用前提,将原料要求、环境要求等写入技术协议并向买方充分提示;二是在调试、售后过程中,若发现买方提供的原料、使用环境不符合要求,要及时以书面函件、微信/邮件等可留痕的方式告知买方,并留存好相关沟通记录,一旦买方以质量问题拒付货款,可作为有效抗辩证据。
- 此外,本案中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因约定不明最终被法院参照LPR标准调整,建议合同双方在约定违约金时明确计算标准(比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