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索要多付的工程款却被认定重复起诉?征和律所结合新疆(2025)新民申167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以与前案生效判决再审申请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另行起诉,意图否定前案确认的工程款结算结果,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民申1672号生效判决解答:
认定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核心适用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需同时满足三个法定要件:一是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是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是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为规避重复起诉认定,会采取变换原告主体、调整事实表述等方式另行起诉,但只要其诉讼目的本质是否定前案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依然会被认定为重复起诉。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虽形式上与前案当事人不同,但其主张的事实理由、核心诉求与前案再审申请事由高度一致,本质是要推翻前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工程款归属及结算规则,符合“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法定要件,因此依法构成重复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某县饮水安全工程四标段项目由新疆某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承包,纪某、余某、马某系该工程部分标段的实际施工人。因工程款欠付纠纷,纪某、余某等人先后提起诉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2024)新40民终125号、127号生效民事判决,判令新疆某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相应工程款。
新疆某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其已按照原农村饮水站负责人指示向案外人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生效判决认定的欠付工程款数额错误。新疆高院经审查作出(2024)新民申1500号、1558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此后,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系案涉工程实际挂靠施工方、已按指示支付工程款240万余元,某县水利局后续出具的《证明》导致其重复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县水利局、农村饮水站及实际施工人返还多付的工程款。原审法院以构成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新疆高院申请再审,同时主张本案二审合议庭成员参与过前案审理,应当回避。
法院观点
1. 关于重复起诉的认定: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理由与前案再审申请的事由基本一致,其诉讼目的在于否定(2024)新40民终125号、127号生效判决确认的工程款归属主体及结算结果,依法构成重复起诉,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2. 关于回避事由:审判人员参与关联案件审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回避情形,前案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系本案裁判基础,审判人员知悉关联案情有利于高效处理争议,不存在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2025)新民申1672号民事裁定:驳回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民申1672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应当准确识别“重复起诉”风险,避免滥用诉权。尤其是在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多主体交织的情形下,应当先厘清自身的法律地位,选择正确的请求权基础和诉讼主体,不得就同一工程款结算争议,通过变换原告主体、调整事实表述等方式反复起诉,意图否定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否则不仅会被裁定驳回起诉,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诉讼成本。
第二,要正确理解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适用边界。仅以审判人员参与过关联案件审理为由申请回避,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形,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工程款支付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完善支付流程。施工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主体、账户支付工程款,确需向第三方支付的,应当要求发包方出具书面的付款指示函,明确付款对应的工程项目、金额、性质,留存好完整的沟通记录和付款凭证,避免因付款主体不符导致多付工程款无法追回。
第四,如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应当通过法定救济途径主张权利。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条件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审,不得径行提起新的诉讼否定生效判决的效力,否则无法实现权利救济的目的。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