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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与开发商签订的结算备忘录会不会因涉及集体土地开发无效?征和律所结合新疆(2025)新民申50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联合开发项目签订的结算性质《备忘录》,是否会因所涉项目原使用集体土地而被认定为无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民申5029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此类《备忘录》的效力,首先要明确文件的核心性质:若《备忘录》仅为双方对之前合作项目的履行情况、建设资金投入、超支费用等结算事宜的确认,并非约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非农建设开发的权利义务,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的,即使项目原涉及集体土地,也不会直接导致《备忘录》无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真实案例

新疆某甲村委会与某乙房产公司合作开发村集体相关地块项目,2007年双方在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完成工程移交后签订《备忘录》,共同确认某乙房产公司超支建设资金973336.24元。后某甲村委会主张该《备忘录》实质是变相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拒付超支建设款,某乙房产公司诉至法院,一二审均支持其诉请。某甲村委会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审查认为案涉《备忘录》仅为结算协议,未约定集体土地开发、流转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情形,最终裁定驳回某甲村委会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民申5029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场主体合作开发涉集体土地项目时,要明确不同协议的性质,结算类文件属于双方对已履行事项的对账确认,签署前务必对工程量、款项支出、已付款项等内容全面核查,签署后无欺诈、胁迫、违反强制性规定等法定事由的,不得随意主张无效或反悔,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 涉及集体土地转用开发的项目,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法定手续,避免合作协议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造成经济损失。
  3. 合作过程中的各类支出凭证、沟通记录、对账文件要妥善留存,若后续发生纠纷,可作为主张权利的核心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