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货款保证金却被供货商退给采购方拒不返还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新疆(2025)新民再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个人代企业垫付货款保证金后,供货商按企业指示将保证金退至企业员工账户,企业却以“不认识垫付人”为由拒不返还款项,这种情况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垫付人该如何举证维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民再94号生效判决分析:上述情形只要满足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就会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垫付人有权要求获利方返还款项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不当得利的认定核心看四点:一是一方获得了财产利益;二是另一方遭受了财产损失;三是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四是获利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本案中一二审法院之所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核心是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款项性质是垫付保证金、被告指示供货商退款”这两个关键事实;而再审中原告补充了完整的交易沟通记录、另案中供货商的出庭陈述等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最终法院改判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接收款项的是企业员工,且员工是履行职务行为代收款项,那么还款责任由企业承担,员工个人无需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7月,新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向新疆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采购钢材,因当时商贸公司对公账户无法及时付款,物资公司要求先付保证金再发货,蔡某代商贸公司向物资公司财务人员祁某的个人账户分两笔转入共计200000元作为保证金,双方约定待商贸公司对公支付全部货款后,物资公司将保证金退回。
2021年8月23日,商贸公司对公向物资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217296.22元,当天商贸公司指示物资公司将200000元保证金退到公司员工杨某甲的私人账户,物资公司按要求转账后,商贸公司却未将该笔保证金返还给蔡某。蔡某多次索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贸公司和杨某甲返还不当得利款项及利息,并承担保全相关费用。
争议焦点
1. 商贸公司收取物资公司退回的200000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是否应当向蔡某返还?
2. 杨某甲是否应当承担返还款项的责任?
法院观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蔡某提交的转账凭证、物资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商贸公司工作人员与物资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另案庭审笔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案涉200000元是蔡某代商贸公司垫付的保证金,物资公司是按商贸公司的指示将款项退至杨某甲账户。
商贸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占有该200000元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向蔡某返还款项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杨某甲是商贸公司的工作人员,代收款项是履行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商贸公司承担,杨某甲个人无需承担责任。此外,蔡某主张的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是维权的合理支出,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1. 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01民终4107号民事判决及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6民初264号民事判决;
2. 新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蔡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200000元;
3. 新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蔡某支付2021年8月23日至2022年8月22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77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2年8月2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
4. 新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蔡某支付保全申请费105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
5. 驳回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民再94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垫付款项务必留痕:无论是代企业还是个人垫付款项,一定要通过书面协议、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款项性质(是垫付保证金、货款还是借款)、垫付金额、返还条件和时间,转账时备注清楚“代XX垫付XX款项”,避免后续对方不认账。
2. 第三方收付款需有明确指示:如果涉及第三方代收、代付款项,一定要有付款方/收款方的书面指示(或者微信、邮件等可留存的指示记录),明确代收代付的主体、金额、款项性质,避免出现“三角债”说不清的情况。
3. 证据不足时可通过另案补全证据:本案中蔡某一二审败诉的核心原因是物资公司未出庭作证,证据不足以证明垫付事实,后续蔡某通过起诉物资公司的另案,拿到了物资公司提交的全部交易证据和庭审陈述,形成完整证据链后再审翻案。如果遇到关键证据在第三方手中的情况,可以考虑通过追加第三人、另案起诉等方式调取证据。
4. 起诉时要选对被告:如果款项是企业员工代收,且员工是履行职务行为,应当直接起诉企业,不要起诉员工个人,否则不仅会增加诉讼成本,还可能被法院驳回对个人的诉讼请求。
5. 维权合理支出可一并主张:因对方拒不返还款项产生的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如有约定)等合理维权支出,都可以在起诉时一并向对方主张,法院通常会根据过错程度予以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