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货车运货出事故货损谁赔?征和律所结合拉萨(2025)藏01民终6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路货物运输过程中,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的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货损,托运人起诉主张被挂靠的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藏01民终632号生效判决解答:
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场景下,法院判断被挂靠运输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标准是该运输公司是否为运输合同的相对方。若运输合同仅由司机或实际车主与托运人签订,被挂靠公司未在合同上签章、未参与合同协商订立,也未实际享有运输合同收益的,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托运人无权依据运输合同要求被挂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需特别注意:《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仅适用于侵权责任纠纷场景。若托运人选择以运输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不能直接适用该条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被挂靠公司担责。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4月18日,西藏某物流公司与司机钟某签订《货物(车辆)运输协议》,约定由钟某承运7台商品车辆从拉萨运往兰州/西宁,总运费5600元,协议同时约定:运输途中货物损毁的,承运方需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托运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承运方承担。协议尾部钟某签字并备注“广发物流”字样。
2023年4月19日,钟某驾驶承运车辆行驶至109国道时发生单方倾覆事故,造成所载7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西藏某物流公司向货主赔付车辆损失、救援费等共计49500元,并支出律师费5000元。
经查,案涉运输车辆实际所有人为马某,钟某系马某雇佣的司机,车辆登记在保定市某运输公司名下,双方签订有《运输车辆挂靠协议》。西藏某物流公司因索赔未果,将马某、钟某、保定市某运输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三方连带赔偿损失、违约金及律师费。
法院观点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案涉运输协议由钟某与西藏某物流公司签订,钟某系马某雇佣的司机,其签订合同、从事运输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相应合同责任应由雇主马某承担。
- 钟某仅为马某个人雇佣的司机,无证据证明其有权代表保定市某运输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车辆标注“广发物流”仅能证明车辆挂靠事实,不能直接推定保定市某运输公司为运输合同相对方。
- 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西藏某物流公司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的挂靠侵权连带责任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其要求保定市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判令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西藏某物流公司赔偿损失49500元、支付违约金14850元、支付律师费5000元;驳回西藏某物流公司对保定市某运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藏01民终632号
- 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时务必核实签约主体身份:若希望由正规运输公司承担运输风险,必须要求对方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同时核实签约人员的授权委托书,避免仅与司机个人签字导致后续无法向运输公司主张权利。
- 货损发生后合理选择请求权基础:若希望被挂靠的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可考虑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权)为案由起诉,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的挂靠连带责任规则,但需注意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举证责任与合同纠纷存在差异,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选择最优维权路径。
- 运输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货损赔偿标准、违约金计算方式、维权费用(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等)承担主体,避免后续索赔时缺乏合同依据。
- 车辆实际车主需注意:雇佣司机从事运输经营时,即便未明确授予司机签约权限,只要司机签订的运输合同属于正常营运范围,该合同对车主仍具有约束力,车主不得以“不知情、未授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同时建议及时购买足额货物运输保险,分散经营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