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疤痕修复费和车辆托运费用保险公司能拒赔吗?征和律所结合林芝(2025)藏04民终13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因交通事故导致面部受伤留疤产生的修复费用、受损车辆托运费用,保险公司能否以“超出医保标准”“属于间接损失”为由主张免责不予赔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藏04民终139号生效判决解答:
很多交通事故受害人在理赔时都会碰到保险公司的“拒赔套路”:要么说医药费超了医保标准不赔,要么说损失是间接的不赔。但实际上,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不是“免死金牌”,想援引免责条款拒赔,必须先满足法定前提——即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了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并且要有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该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具体到本案涉及的两项费用:
- 疤痕修复费:因交通事故导致面部留疤,为修复疤痕、改善外观支出的费用,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范围,并非保险公司所称的“非必要整形费用”。
- 车辆托运费用:受害人因事故受伤骨折无法驾驶车辆,且车辆在外地受损需要维修,由此产生的车辆托运费用,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合理财产损失,不属于所谓的“间接损失”。
即便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上述费用不予赔付,只要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相关约定就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真实案例
2024年10月1日,赵某驾驶小型轿车沿318国道行驶至西藏林芝波密县境内时,与项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项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项某负次要责任。赵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项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保险公司已赔付了前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但项某因事故导致面部左下颚留疤,后续进行疤痕修复花费45000元;同时因身体骨折无法驾驶车辆,将受损的摩托车托运回老家产生物流费1300元。项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两笔费用时遭到拒绝,遂将赵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波密县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疤痕修复费是项某因事故受伤支出的合理康复费用,车辆托运费用是合理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项某疤痕修复费31500元、物流费910元,合计32410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疤痕修复费超出医保标准、车辆物流费属于间接损失,均属保险免责范围”为由提起上诉。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交投保单、投保提示单等证据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藏04民终139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给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建议:如果因事故导致面部等外露部位留疤,只要是为修复损伤、改善功能或外观产生的合理祛疤、修复费用,都可以主张赔偿,注意留存好治疗记录、缴费凭证、医嘱等证据,不要被保险公司“属于整形费不赔”的说法误导;另外因受伤无法驾驶、车辆异地受损产生的拖车费、托运费用,属于合理财产损失,要留存好物流单据、支付凭证,可在索赔时一并主张。如果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出示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据,无法出示的可以通过诉讼维权。
- 给保险公司的建议: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线下投保要让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等书面文件;线上投保要通过弹窗提示、强制阅读、语音告知、单独确认等可留痕的方式履行义务,否则即便保险条款中有免责约定,也可能因无法举证而不能适用。
- 额外提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主次责任的赔偿比例通常按70%、30%确定,受害人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可参考该标准,同时要注意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顺序,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赔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