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负责人持盖假章的授权委托书欠运输费 中标公司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山南(2025)藏05民终1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领域中,项目负责人持加盖非备案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对外订立运输合同、出具欠款凭证,中标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运输款支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藏05民终101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项目负责人的行为是否由公司承担责任,核心不在于授权委托书上的印章是否为备案公章,而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合法授权、相对人是否有合理信赖基础。本案中,两份授权委托书不仅加盖了青岛某公司印章,其中一份还经时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青岛某公司未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申请鉴定,也未举证证明晋军的行为超越授权范围,因此晋军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其以公司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青岛某公司,公司不能仅以印章非备案章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构成表见代理,二审法院予以纠正: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形,而本案中晋军持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本身具有合法授权,属于有权代理,责任认定的法律基础不同,但最终的责任承担结果一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青岛某公司系西藏山南1101工程中标单位,先后出具两份《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晋军为公司代理人,全权处理工程施工、拨款等相关事宜,委托期限至工程完工止,其中一份授权委托书由时任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同日,青岛某公司向山南某分区出具《介绍信》,介绍晋军联系处理工程相关事宜。
西某为案涉工程提供沙石等材料运输服务,2017年5月的《入库单》确认了运输费用明细,2022年1月晋军以青岛某公司项目法人委托人身份出具《承诺书》,确认尚欠西某运输费12650元,承诺春节前支付。后因款项未付,西某将青岛某公司、晋军诉至法院。青岛某公司辩称授权委托书上的印章与备案章不一致,晋军不是公司员工,其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晋军的行为是否对青岛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案涉运输款的支付主体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归属,应当从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是否有委托授权、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等方面审查。本案中,青岛某公司两任法定代表人先后出具的两份授权委托书,明确了晋军的代理权限、期限,结合《介绍信》《工程进度拨款申请表》等证据,足以认定晋军是青岛某公司授权的项目现场负责人,其行为属于有权代理,法律后果应由青岛某公司承担。
关于青岛某公司提出的印章非备案章的抗辩,根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的,公司仅以印章不是备案章或伪造为由主张合同不生效的,法院不予支持。青岛某公司未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申请鉴定,也未举证证明晋军超越权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晋军构成表见代理虽有不当,但判决结果正确。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青岛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西某运输费1265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4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藏05民终101号
-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运输方、材料供应商等债权人而言,在与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开展合作时,应当尽量索要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注意核实授权文件上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保留好运输凭证、入库单、对账单、沟通记录等全部交易证据,明确货物实际用于案涉工程,最大限度降低后续维权的举证难度。
-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应当严格规范印章管理和授权管理,明确项目负责人的权限范围,及时收回到期或作废的授权文件;若发现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并固定证据,不能仅以“印章是假的”作为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唯一理由——尤其是法定代表人签字真实的情况下,即便印章存疑,公司仍可能承担责任。
- 此外,本案中关于利息的认定也具有参考意义:如果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也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债权人主张按LPR四倍计算利息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逾期利息一般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LPR计算,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应当合理确定诉讼请求,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费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