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转包的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西藏(2025)藏民申20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多层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总承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藏民申208号生效判决分析:合同相对性是民商事领域的基本原则,建设工程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属于特殊例外规则,仅适用于单层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统一裁判口径,多层转包、多层违法分包关系中的下游实际施工人,无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上游总包方主张工程款,仅有权向与其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方、分包方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8年2月,再审申请人冯某与唐某签订《堆龙德庆区古荣温室项目材料和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唐某将案涉工程中56个温室大棚的材料和劳务分包给冯某施工。案涉工程总发包人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某有限公司,总承包人为四川某有限公司,案涉工程经过多层转包、分包后,冯某属于第四级下游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总承包人均无直接合同关系。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冯某因欠付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未支持其要求发包人、总承包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主张,遂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多层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冯某,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总承包人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法院观点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相对性是确定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的基本原则,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属于法定例外情形。有权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多层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中的下游实际施工人。本案中冯某属于案涉工程的第四级分包人,与发包人、总承包人均无直接合同关系,其主张二者承担付款责任无法律依据。同时,冯某主张的增加工程量工程款,未提交经合同相对方确认的增量施工证据,仅以项目总增量按比例折算自身工程量的计算方式缺乏事实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3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藏民申208号民事裁定,驳回冯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藏民申208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实际施工人维权前首先要明确自身所处的分包层级:若属于多层转包、违法分包的下游实际施工人,应优先收集与直接合同相对方的结算凭证、施工记录、沟通函件等证据,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避免错误起诉发包人、总包方导致诉讼成本浪费、维权周期拉长。若确实需要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可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行使权利,而非直接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
- 主张增加工程量工程款务必留存书面证据: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的,一定要及时取得发包人、监理方、总包方或直接合同相对方的书面签证确认,同步留存增量施工的材料采购凭证、工人考勤记录、现场施工照片、沟通记录等证据,切勿仅以项目总增量按比例折算自身工程量,否则将因举证不足承担败诉风险。
- 发包人、总包方应加强分包合规管理:发包人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转包、违法分包的条款,总包方应对分包项目进行全程管控,严禁下游分包方再次转包、违法分包,同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合同相对方支付工程款,避免随意向第三方付款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