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有瑕疵法院会采信吗?征和律所结合西藏(2025)藏民申22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鉴定意见存在检材不全、以诊疗规范为依据等瑕疵时,法院会采信吗?是否属于「以鉴代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藏民申220号生效判决分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因涉及高度专业的医学知识,通常需要依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判断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但司法鉴定意见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并非法院裁判的唯一依据。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必须明确具体的异议内容,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仅以「诊疗规范不属于法律」「检材不完整」等笼统理由否定鉴定意见效力的,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会依法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进行审查,结合患者病情紧急程度、个体差异、当地医疗水平、医疗机构资质等因素综合作出裁判,不属于「以鉴代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经审查,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异议不成立的,应予采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患者四某因肝包虫病到西藏自治区某医院(以下简称西藏某医院)就诊并接受手术治疗,术后出现肠瘘、胃瘘、腹腔出血、胆瘘等多种并发症,后经多次转院治疗无效死亡。患者家属向某、阿某、四某认为西藏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一审过程中,经西藏某医院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河南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鉴定。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西藏某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中存在术前准备不充分、手术方式及操作选择不当等注意义务不足的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素。
一审、二审法院均采信该鉴定意见,判决西藏某医院承担50%的损害赔偿责任。西藏某医院不服,以鉴定意见存在检材不全、以诊疗规范为依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以鉴代审」等为由,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原审法院采信案涉司法鉴定意见并据此划分责任比例是否恰当,是否构成「以鉴代审」。
法院观点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性,除少数事实可由当事人自行认定外,大多数需要经医学鉴定作出判断,但最终的司法判断仍需由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证据规则及日常生活经验准则依法作出。
本案中,鉴定机构系经法定程序选定,鉴定过程符合法律规定,西藏某医院虽不认可鉴定意见,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其仅以诊疗规范并非严密法律规范、检材不全等笼统理由否定鉴定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判决西藏某医院承担50%的损害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西藏自治区某医院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藏民申220号
-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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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而言:若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有异议,务必在诉讼程序中及时提出明确、具体的异议理由,并针对性收集证据(如鉴定机构/鉴定人无对应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等),仅以「鉴定不公」「检材不全」等笼统表述提出异议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同时,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规范病历的书写、保管和移交流程,确保鉴定检材的完整性,避免因病历缺失导致鉴定结果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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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患者一方而言:起诉前应当尽可能收集完整的诊疗材料,包括所有就诊医院的病历、检查报告、缴费凭证、知情同意书、与医方的沟通记录等,避免因检材不全影响鉴定结论。若因医疗机构原因导致病历缺失或无法提供的,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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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鉴代审」的常见误区:很多当事人认为法院依据鉴定意见作出裁判就是「以鉴代审」,实际上只要法院依法对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进行了审查,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如当地医疗水平、患者自身病情、诊疗当时的医疗技术条件等)作出综合判断,就不属于「以鉴代审」。当事人不能仅以不认可鉴定意见为由,否定法院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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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案中西藏某医院还提出患者家属存在中断治疗的过错,若确有证据证明患者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中断治疗导致损害扩大的,医疗机构可以主张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循医嘱积极配合治疗,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损失扩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