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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没指定弃渣地点,承运方未运到业主指定渣场要赔损失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466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运输合同仅约定弃渣需符合环保要求、未明确指定具体弃渣地点的,托运方因未将货物运至其与上游发包方约定的专属渣场被扣除工程款的,能否要求下游承运方赔偿该部分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4667号生效判决解答:针对上述问题,司法实践中核心裁判规则为合同相对性原则,即托运方与上游发包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不能直接约束未参与该合同签订的下游承运方。具体到本案情形: 首先,案涉运输合同仅约定承运方需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弃渣点、不得违法弃渣,并未明确要求必须将淤泥运至托运方与业主约定的某专属渣场,该上游合同约定对承运方不具有约束力; 其次,托运方未举证证明承运方存在违法弃渣、被环保部门处罚等违反运输合同约定的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托运方被业主扣减工程款的根本原因是其违反了自身与上游发包方的合同约定,而非承运方违反运输合同义务,因此该损失不应由承运方承担。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托运方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托运方权利受损的时间为2022年3月业主方出具复核意见之时,因此提起诉讼时未超过3年普通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17年,广元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接了重庆市某河流黑臭水体整治清淤工程,与发包方约定全部淤泥必须运输至指定的某渣场进行专项处置,否则将扣减对应工程款。随后,该建设公司与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将全部淤泥运输业务转包给物流公司,合同仅约定物流公司可自行选择弃渣地点,但需符合环保要求、不得违法弃渣,运输单价为3500元/车,包含卸车、弃渣、处置等全部费用。2018年运输义务履行完毕,建设公司共计向物流公司支付运费278.25万元。2022年,重庆市渝北区国资委对案涉工程复核时发现,大部分淤泥未运输至指定的某渣场处置,据此扣减建设公司工程款322.67万元,建设公司经诉讼后实际向发包方返还了该笔款项。

法院观点: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建设公司与发包方关于淤泥必须运至指定渣场的约定,对未参与该合同签订的物流公司不具有约束力;第二,案涉运输合同未明确约定弃渣地点,建设公司未举证证明物流公司存在违法弃渣的违约行为;第三,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已长达7年,要求物流公司仍保管当年的全部运输、处置凭证,对其举证要求过于严苛,有违公平原则;第四,建设公司从发包方处获得的工程款总额,扣除被扣减的部分后仍远高于其支付给物流公司的运费,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广元市某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物流公司无需承担322万余元的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4667号
  •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工程类转包、转委托业务中,合同条款的明确性是规避风险的核心,各方主体需注意以下要点: 1. 【转委托方注意义务】如果上游发包方对合同履行有特殊要求(比如指定卸货地点、特殊处置标准、合规性要求等),转委托方必须将该要求完整、明确地写入与下游承运方/承接方的合同中,不得仅作“符合环保要求”“合规履行”等概括性约定,否则违反上游合同的违约后果需自行承担。 2. 【承运方注意义务】承运方需妥善保管运输凭证、卸货/处置凭证、沟通记录等资料,至少保留至合同履行完毕后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工程类业务建议保留5-10年,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举证不能。 3. 【纠纷应对提示】如果因上游合同违约被追责,需第一时间通知下游责任方,固定相关证据,避免时隔多年才主张权利,导致举证难度加大甚至败诉。 4. 【风险分担约定】转委托方在签订下游合同时,可明确约定“若因下游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转委托方被上游追责的,全部损失由下游方承担”的条款,明确风险分担规则,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