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供应商凭项目公示、承包方付款、发票抵扣能主张承包方付建材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2民终348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转包、分包情形,实际施工人以工程承包方名义对外采购建材时,供应商仅依据项目中标公示信息、承包方代付货款记录、增值税发票被承包方抵扣的事实,主张采购人员构成表见代理、要求承包方承担货款支付责任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2民终3481号生效判决解答:表见代理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存在代理权外观”“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两个核心要件,建设工程领域不能仅凭项目公示、代付货款、发票抵扣三类事实直接认定表见代理成立。本案中,供应商未核实采购人员的授权文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对大额交易未尽到商事主体应尽的高度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失,因此法院认定表见代理不成立,货款支付责任由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真实案例
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中标重庆市开州区某初级中学援建项目后,以内部目标管理责任制形式将项目转包给谭某,谭某为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项目施工期间,谭某雇请的工作人员以建筑公司名义向重庆某建材公司采购钢材,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货物由谭某雇佣的人员在工地签收,已付货款均由建筑公司受谭某委托代为支付,建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被建筑公司用于税务抵扣。
后因欠付694416.48元货款,建材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采购人员构成表见代理,要求建筑公司承担全部付款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采购人员获得建筑公司授权,建材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表见代理不成立,谭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系买卖合同相对方,判决谭某承担付款责任。建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建设工程领域转包分包、委托代付、发票与实际交易分离的情形普遍存在,仅靠项目公示、代付、发票抵扣不足以形成合理信赖,建材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对大额交易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失,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2民终3481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交易主体复杂,交易双方均需强化风险意识,避免权责不清引发纠纷:
- 对建材供应商而言,大额交易必须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要求对方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核实对接人员的授权委托书、社保缴纳证明等身份文件,不能仅依据项目公示信息就认定交易主体;对于承包方代付货款的情况,需明确付款性质,留存沟通记录,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委托代付;发票抵扣仅为税务处理行为,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合同相对方的依据,需结合授权文件、合同签章等证据共同佐证。
- 对工程承包方而言,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时需明确实际施工人对外采购的责任划分,对外代付货款时需在转账备注中明确“代实际施工人支付XX项目材料款”,避免被认定为对合同的追认;接收第三方开具的发票时,需留存实际施工人提交的成本票说明,避免被推定为认可交易关系。
- 若发生纠纷,当事人需重点收集授权文件、合同签章、沟通记录等直接证据,仅依靠间接证据主张表见代理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