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摩托车退车产生的物流费滞留费该谁出?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3民终223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二手商品交易中,买卖双方协商退车后产生的物流费、物流滞留费,究竟应当由买方还是卖方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3民终2231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费用承担问题,首先遵循“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买卖双方事先对费用负担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一方原因导致费用增加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分担。
征和律所在梳理大量同类案件后发现,很多二手交易当事人仅做口头约定,未留存书面的费用承担协议,很容易在退解约时产生费用纠纷,建议交易时尽量明确各类费用的负担规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广西某某法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员工唐某,向王某购买二手本田摩托车,双方口头约定购车款12600元,物流费由收货方到付。王某按约更换车辆损坏部件后发运车辆,因实际运费高于预期,收货方拒绝取车并提出退车。
双方协商退车期间,车辆产生去程物流费2800元、物流站点滞留费2200元,共计5000元,已由王某垫付;王某曾向刘某转账800元作为物流费超额部分的补偿。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退还全额购车款126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一审法院判决王某退还刘某全额购车款12600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刘某承担全部物流及滞留费用。
争议焦点
案涉二手摩托车退车产生的物流费、滞留费应当由谁承担?
法院观点
1. 关于物流费:双方事前约定物流费到付,且退车协商阶段刘某明确承诺承担物流费用,因此2800元去程物流费应当由刘某承担;
2. 关于滞留费:滞留费系因刘某一方拖延取车、迟迟不安排车辆退运导致,刘某负主要责任;王某在同意退车后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由刘某承担1200元、王某承担1000元;
3. 王某转账给刘某的800元系自愿作出的物流费补偿,无权要求在购车款中抵扣。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25)渝0231民初4337号民事判决,改判王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刘某购车款8600元(12600元购车款扣除刘某应承担的2800元物流费、1200元滞留费),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3民终2231号
-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大类)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二手商品交易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物流费、退货运费、滞留费、保管费等各类衍生费用的承担主体,不要仅以口头方式约定,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 交易过程中的所有协商内容尽量留存书面痕迹,比如微信聊天记录、邮件、通话录音等,尤其是涉及费用承担、退解约、质量承诺的内容,要妥善保管,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
- 协商退解约时,双方都负有及时止损的义务:买方不要拖延取车、退运,卖方发现对方拖延履约时要及时发书面函件催告,否则因自身原因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需要自行承担责任;
- 如果是代表公司参与交易,要提前向对方披露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和所属公司,避免后续出现主体不适格、个人承担交易责任的问题。此外,消费者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需要举证证明卖方存在欺诈行为,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