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兄妹之间借款男子抗辩称实际出借人是父母已还款能不能免责?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108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亲兄妹之间的民间借贷,借款人以“实际出借人是父母、已向父母偿还借款”为由拒绝向持有借条的出借人还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10827号生效判决分析:民间借贷关系的合法成立需同时满足“借贷合意达成”与“借款款项实际交付”两个核心要件。在出借人已提供书面借条、转账凭证、利息支付记录、通话录音等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借款人主张实际出借人为第三人、已向第三人还款的,必须提供直接、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向持有债权凭证的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
本案中,赵某乙持有赵某甲亲笔出具的借条(借条所载出借人小名与赵某乙身份对应)、20万元转账凭证,另有赵某甲连续三年每年向其转账1万元(与借条约定年息标准一致)的记录,双方通话录音中赵某甲也多次认可欠付赵某乙借款本息的事实,已形成完整的借贷关系证据链。而赵某甲提出的“实际出借人是父母、已向母亲现金还款”的抗辩,仅能提供自己的ATM取款记录,无法证明取现款项实际交付给母亲、且该款项就是偿还案涉借款,也无证据证明借条出具时各方已明确实际出借人为父母,因此其抗辩无法推翻书面债权凭证的效力,法院未予支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赵某甲与赵某乙系亲兄妹关系,赵某乙小名为“赵某”。2017年3月13日,赵某乙向赵某甲转账20万元,当日赵某甲出具借条,明确载明“今借到赵某20万元,二年归还,利息每年1万元整”。2022年至2024年期间,赵某甲每年向赵某乙转账1万元。后赵某甲未按约定偿还本金,赵某乙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赵某甲主张案涉款项实际出借人为二人父母,其已通过现金方式向母亲偿还完毕借款,不应再向赵某乙还款。
法院观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乙举示的借条、转账凭证能够直接证明借贷事实,结合每年利息支付记录、通话录音可进一步佐证借贷关系成立。赵某甲提出的实际出借人为父母、已偿还借款的主张,无直接有效证据证明,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另因案涉借款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一审法院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裁判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2026年1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赵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赵某甲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赵某乙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5年3月13日为1万元,之后按每年1万元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赵某甲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1082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亲属间民间借贷纠纷因当事人身份特殊、交易习惯不规范,往往存在举证难、事实认定争议大的问题,各方在资金往来过程中需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1. 出具借条时务必明确出借人、借款人的全名及身份信息,避免使用小名、昵称,若存在委托代付、代持债权的情况,需由三方共同签署书面说明,明确实际权利义务主体,避免后续主体资格争议。 2. 还款时需直接向借条载明的出借人本人履行还款义务,优先选择银行转账方式并明确备注“偿还XX借款本金/利息”,尽量避免现金还款,更不要随意向第三人履行还款义务,若确需向第三人还款,需取得出借人的书面同意并留存相关凭证。 3. 家庭内部大额资金往来,无论是否为借款,都建议留存书面凭证或沟通记录,避免因亲属身份忽视证据留存,一旦发生纠纷无法还原事实。
此外,针对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也需注意:对于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仍适用行为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主张一律适用民法典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